3月17日下(xià)午,我(wǒ)院聯合市檢察院、司法局舉行社區矯正對象違法處理警示教育大(dà)會,42名在冊矯正對象接受警示教育。
會上,我(wǒ)院宣布對罪犯陳某的逮捕決定和撤銷緩刑裁定,陳某當即被收監執行刑罰。這是《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以來,石獅市社區矯正局向我(wǒ)院提請建議的首例社區矯正對象因違反規定被逮捕收監執行的案例。本案法官程耕輪要求矯正對象一(yī)定要引以爲戒,珍惜在社區服刑改造的機會,服從監督管理,積極改造,争取早日回歸社會。
陳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我(wǒ)院宣告緩刑後,我(wǒ)院書面責令其按期到石獅市社區矯正機構報到,并告知(zhī)其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以及如在緩刑考驗期間,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将會被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但其無正當理由,超過一(yī)個月沒有報到入矯,其行爲已經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我(wǒ)院根據社區矯正管理局的提請建議,依法決定予以逮捕并裁定撤銷對罪犯陳某宣告緩刑二個月部分(fēn),收監執行原判拘役一(yī)個月。
法官提醒
緩刑制度的設立是基于人道主義精神,給輕微犯罪的行爲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對被宣告緩刑的罪犯,依法應當接受社區矯正,遵紀守法,積極改造。
此次警示教育,宣布對陳某收監執行的裁定,不僅有力地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也對其他社區矯正對象敲響了“依法服刑,自覺接受矯正”的警鍾,對強化社區服刑人員的在刑意識,自覺遵守社區矯正的相關規定起到積極作用。
普法小(xiǎo)課堂
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 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并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yī)個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yī))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yī)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來源:石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