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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管理

天津市教育委員會公務用車管理規定(暫行)

來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教育委員會文件
  津教委辦〔2017〕74号
  市教委關于印發公務用車管理規定(暫行)的通知(zhī)

市教委機關、各直屬單位:
  根據天津市委、市政府關于天津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部署,按照《天津市市級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天津市市級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津車改〔2016〕2号)的文件要求,結合工(gōng)作實際,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教育委員會公務用車管理規定(暫行)》,現予以公布。



  2017年6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教育委員會公務用車管理規定(暫行)

  根據天津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印發的《天津市公務用車管理規定》(津機管發〔2014〕9号)和《天津市市級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天津市市級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津車改〔2016〕2号)的精神,貫徹落實中(zhōng)央"八項規定",全面實施《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進一(yī)步加強和規範公務用車管理,結合工(gōng)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yī)章  總則

  第一(yī)條  本規定所指公務用車,是市教委機關和直屬單位所擁有的車輛。

  第二條  公務用車配備使用應遵循經濟适用、節能環保、保障公務、節約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  購置更新與處置

  第三條  公務車輛新增、更新的車型、排量标準及購置費用按《關于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一(yī)般公務用車配備排氣量1.8升(含)以下(xià),價格18萬元以内的轎車,其中(zhōng)機要通信用車配備排氣量1.6升(含)以下(xià),價格12萬元以内的轎車。商(shāng)務車、旅行車應在編制内購置國産車型。

  第四條  一(yī)般公務用車更新标準。

  (一(yī))現有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96個月)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可以繼續使用。使用年限超過8年(96個月)的公務用車更新須進行車況評估,由公務用車處置平台進行技術性能鑒定。市公務用車管理辦公室依據鑒定結果,車輛綜合成新率高于30%可繼續使用的車輛一(yī)律不予批準處置。車輛綜合成新率低于30%(含)的按照審批程序向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申請處置,經批準後,依據審批單将待處置車輛交由平台進行處置。

  (二)使用年限未超過8年,因重大(dà)交通事故、機件責任事故造成車輛實質上報廢的,由公務用車處置平台進行技術性能鑒定,确定不能繼續使用的經批準後進行處置。

  第五條  車輛更新後,舊車由市公務用車管理辦公室批準,交由公務用車處置平台處置。車輛處置收入按照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有關财務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和核算,及時調整資産賬目。

  第三章  審批程序

  第六條  市教委公務用車管理辦公室負責對購置更新和處置公務用車進行審核,公務用車管理辦公室設在市教委辦公室。需進行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車輛,由用車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市教委公務用車管理辦公室審批研究同意,并報市公務用車管理辦公室審批、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嚴格執行《天津市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加強公務用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zhī)》(津機管發〔2014〕7)和《天津市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通知(zhī)》(津機管發〔2014〕9号)各項規定和要求,将公務用車購置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政府采購。

  第八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編制預算,嚴格執行"先審批、後采購"制度,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辦理審批手續之前購置車輛。

  第九條  公務用車購置實行政府采購,各單位要嚴格履行政府采購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購置。

  第四章  車輛管理

  第十條  單位的車輛管理工(gōng)作,須設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健全和完善相關制度。嚴禁分(fēn)散管理使用,減少空駛,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費。公務用車嚴格執行回單位停放(fàng)制度,節假日期間應當封存停駛。

  第十一(yī)條  加強對車輛管理人員、駕駛人員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服務意識和業務技術水平。遵規守紀,保障行車安全。

  第十二條  加強機動車輛車容車貌管理,有效控制和減少車體髒污機動車對城市環境的污染,按照我(wǒ)市實施機動車髒污治理工(gōng)作的要求,機動車輛在本市範圍内行駛應當保持車容車貌整潔。

  第十三條  車輛保養維修按政府集中(zhōng)采購的要求,指定修理廠進行保養維修。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各單位主要領導是本單位公車管理第一(yī)責任人,對本單位公車管理負全面責任,抓好本單位公車管理工(gōng)作。要以身作則,率先垂範,嚴格遵守公務用車各項管理規定,嚴禁公車私用。

  第十五條  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接受社會監督。

  (一(yī))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不準違反規定使用公安、武警車牌号、一(yī)車多牌(套牌)、安裝和使用警燈警報器。不準将公務用車以私人名義辦理牌照。

  (二)不準爲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豪華内飾。不準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zhōng)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不準擠占和挪用其他業務經費用于車輛運維費用支出。

  (三)不準利用職權以各種名義借用、調用、占用、換用下(xià)屬單位、企事業單位或其他服務對象的車輛。領導幹部提拔、交流後不準違規占用原單位車輛。

  (四)不準公務人員調離、離職、離崗、退養、退休後繼續占用公務用車。

  (五)不準将公務用車用于接送子女、迎親、掃墓等非公務活動。

  第十六條  紀檢部門負責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公車管理執行不到位的,依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天津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公務用車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yī)緻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天津市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7月5日印發
400-659-2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