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天津人民政府
天津市統計局辦 公室文件
津統辦〔2017〕1号
市統計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天津市統計局公務車輛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zhī)
各處室、直屬部門:
爲加強我(wǒ)局公務車輛的使用管理,依據《天津市市級機關車改後保留車輛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wǒ)局工(gōng)作實際,制定了《天津市統計局公務車輛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7年1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統計局公務車輛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yī)章 總則
第一(yī)條 爲加強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以下(xià)簡稱“車改”)後留用車輛的使用管理,依據《天津市市級機關車改後保留車輛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wǒ)局工(gōng)作實際,現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局行政财務處是局公務車輛使用管理的責任部門,對局公務車輛實行集中(zhōng)統一(yī)管理,建立使用管理責任制。
第三條 局行政财務處要嚴格執行公務車輛保險、維修、加油的政府集中(zhōng)采購規定,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績效評價,降低公務用車運行費用。
第四條 節假日期間除特殊工(gōng)作需要外(wài),公務車輛要封存停駛。
第二章 公務車輛的種類和用途
第五條 機要通信用車,是指專門負責傳遞黨和國家機關機密文件及文書,負有絕對保密、安全、快速通信職能的機動車輛,通常用于機要文件交換和局領導特急文件的取送。
第六條 應急用車,是指專門負責處置突然發生(shēng)、可能造成人民生(shēng)命和國家财産嚴重社會危害的自然災害、公共衛生(shēng)事件、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及其他事件的機動車輛,通常用于局領導交辦的情況特别緊急、保密要求特别高、時限性特别強、利用私人或社會車輛無法實施保障的緊急公務或突發事件。
第七條 離退休老幹部處服務用車,是指專門用于離退休老幹部服務保障,老幹部處工(gōng)作人員辦理其他一(yī)般公務不得使用。
第八條 統計執法用車,主要用于天津市轄區内統計執法檢查及案件處理,由具有統計執法檢查職能的處室在執法檢查及案件處理時使用。
第九條 局主要負責人未參加車改的,按規定保障其各項工(gōng)作用車。車輛尾号限行時,可以通過調劑本單位保留的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解決。
第三章 公務車輛使用要求
第十條 申請公務用車時,要填寫《天津市統計局公務用車審批單》(以下(xià)簡稱“《審批單》”,詳見附件)。具體内容包括:申請處室、聯系人姓名、聯系人電話、乘車人數、用車事由、用車去(qù)向、起始時間、地點等。
第十一(yī)條 機要通信用車的使用,由局辦公室嚴格把關,指派專門機要人員按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申請應急用車要經用車部門主管局領導批準,如因情況緊急,可後補用車部門局領導批示。
第十三條 統計執法用車的使用由執法大(dà)隊、法規處和紀檢監察室根據執法相應職責分(fēn)别把關,申請用車時要按照執法檢查計劃,寫清執法項目、被檢查單位、參加人員等。
第十四條 組織或參加有市領導出席的會議或大(dà)型活動、由局級領導帶隊的3人及以上人員參加的集體調研活動、有公函的公務接待活動、财務工(gōng)作人員到銀行提取公款現金或送交支票(piào)等符合規定的公務出行,可以由局保留的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提供用車保障。
第十五條 局現有保留車輛不能滿足工(gōng)作需要時,由局行政财務處向天津公交集團車輛服務公司申請車輛保障。具體保障範圍:
(一(yī))由局級領導帶隊的有3人及以上人員參加的集體調研活動;
(二)有公函的公務接待活動;
(三)經用車部門主管局領導批準,保密要求高、時限性強,利用私人車輛或社會車輛無法實施保障的重要公務活動。
第十六條 向天津公交集團車輛服務公司申請車輛由需要租車的處室提出租車申請,報用車部門主管局長批準後,由行财處按規定租用車輛。
第四章 公務用車審批及派遣
第十七條 公務用車通過局網上辦公系統填寫《審批單》提出用車申請。經辦公室、執法大(dà)隊(執法用車申請)、行政财務處負責同志(zhì)審核,由行政财務處主管局領導審批。
第十八條 本市環内用車應提前一(yī)天提出用車申請。本市環外(wài)用車,應提前二天提出用車申請。确需向天津公交集團車輛服務公司申請車輛,用車處室應提前三天提出用車申請。
第十九條 公務車輛派遣由局行政财務處車輛管理員具體負責。車輛管理員根據經審批的《審批單》派車,并及時登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負有車輛管理職責的有關人員應當嚴格把關,嚴格履行職責,确保公務用車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yī)條 嚴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将公務車輛固定給個人使用,嚴禁将公務車輛用于非公務活動,嚴禁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yòu)違規使用公務車輛。
第二十二條 除第三章規定的公務用車情況外(wài),一(yī)律不得使用公務車輛。發現弄虛作假、公車私用和其他違反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規定的申請、派遣和使用的行爲,移交局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農業普查、經濟普查、人口普查等周期性普查和大(dà)型調查的車輛使用,按其交通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2015年 8月
1日制定的《天津市統計局公用車輛管理規定》(試行)即行廢止。
天津市統計局辦公室 2017年1月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