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甯市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目錄編制管理辦法
第一(yī)條 爲保障人身安全,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加強電動自行車質量安全管理,正确引導消費,根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公安部、工(gōng)信部、國家工(gōng)商(shāng)總局、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知(zhī)》和《鹹甯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内電動自行車銷售、登記核發牌證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電動自行車爲:以蓄電池作爲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
第三條 本市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産品目錄管理。符合國家标準和本辦法要求的納入《鹹甯市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産品目錄》(以下(xià)簡稱《目錄》);未納入《目錄》的,禁止在本市銷售和登記核發牌證。
《目錄》産品由電動自行車生(shēng)産企業或授權的本市經銷單位自願申報,市質監局、市公安局、市工(gōng)商(shāng)局(以下(xià)簡稱“目錄确認部門”)聯合确認後,及時向社會公布、更新。《目錄》産品信息應包括生(shēng)産企業名稱、産品商(shāng)标、規格型号和最高車速、空車質量和整車質量、電動機功率、蓄電池的标稱電壓、輪胎寬度、前後輪中(zhōng)心距、裝飾寬度等内容。
第四條 列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車型必須符合國家标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的規定。具體參數爲:
(一(yī))最高車速≤20km/h;
(二)電器系統不得具有可調節最高車速的功能;
(三)具有超速自動斷電功能的限速裝置,且必須固封;
(四)整車質量≤40kg(含電池);
(五)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240W;
(六)蓄電池的标稱電壓≤48V;
(七)具有腳踏行駛能力;
(八)輪胎寬度≤66mm;
(九)前後輪中(zhōng)心距≤1200mm;
(十)裝飾寬度≤500mm。
第五條 《目錄》實行動态管理。市質監部門根據國家監督抽查信息及電動自行車生(shēng)産企業或授權的經銷單位申報,會同目錄确認部門批次發布目錄。對已列入《目錄》中(zhōng)的電動自行車車型不能持續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的,予以公告取消。
第六條 申請納入目錄的企業或單位,應真實填寫《鹹甯市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産品目錄申請書》,并提交以下(xià)相關材料:
(一(yī))鹹甯市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産品目錄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原件(複)印件,并加蓋公章;
(三)強制性産品認證證書(3C)原(複)印件,執行有效的産品标準;
(四)本省的法定檢驗機構一(yī)年内出具的符合GB17761《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和本辦法技術參數要求的檢驗報告原件;
(五)中(zhōng)國自行車生(shēng)産企業編碼應用證書複印件(出示原件)、注冊商(shāng)标證書複印件(出示原件)、産品使用說明書;
(六)申報的電動自行車12.7×8.9 c㎡(5吋)彩色照片1張,并标明刻制的編碼位置(在電動自行車車架主梁上易見位置機打車架号,且表面無覆蓋物(wù));
(七)設立售後服務維修點的證明。
委托加工(gōng)企業或授權經銷單位申報目錄的,還需提供生(shēng)産企業委托書原件、委托加工(gōng)企業或授權經銷單位營業執照原(複)印件、經辦人員個人身份證複印件。
第七條 申報程序及要求:
(一(yī))受理。市質監局按照《鹹甯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和本辦法規定受理生(shēng)産企業或授權經銷單位的申請,對申報資料齊全的,予以當場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zhī)書;對申報資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并當場一(yī)次性告知(zhī)需要補正的全部内容。
(二)初審。鹹甯市電動自行車行業協會(以下(xià)簡稱“協會”)組織相關核查人員對受理的申報資料進行初審,重點對申報資料内容進行核查,并對生(shēng)産企業設立售後服務點的真實性進行核查,出具初審意見。
(三)複審。市質監局組織核查人員對協會出具的初審意見進行複審,重點核查初審意見的公正性、真實性;對檢驗報告中(zhōng)的10項強制性要求的檢驗結果進行核查,提出複審意見。
(四)會審。目錄确認部門每季度進行一(yī)次《目錄》申報工(gōng)作的聯合會審,集中(zhōng)對本季度受理的申報資料、初審意見和複審意見進行綜合審查,形成會審結論。
(五)公布。目錄确認部門對會審合格的電動自行車産品批準納入《目錄》管理,向社會公布。
對經會審不符合要求的電動自行車産品,由市質監局書面告知(zhī)生(shēng)産企業或授權經銷單位結果及理由。生(shēng)産企業或授權經銷單位對會審結果不服的,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條 目錄确認部門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十個工(gōng)作日内向社會公布《目錄》産品。
第九條 納入《目錄》管理的電動自行車不得随意變更技術參數,确需變更的,必須符合國家強制标準GB17761《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和本辦法第四條的技術參數要求,同時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申報;電動自行車生(shēng)産企業或授權經銷單位擅自變更技術參數,經目錄确認部門查實後将其相應産品從《目錄》中(zhōng)删除,并向社會公示。
《目錄》有效期爲3年,生(shēng)産企業或授權經銷單位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内,向市質監局重新提出申請,目錄确認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确認程序進行确認;生(shēng)産企業未按時提交申請的,其相應産品到期從《目錄》中(zhōng)删除。
對納入《目錄》管理的電動自行車産品質量,質監、工(gōng)商(shāng)等部門應按職責劃分(fēn),實施監督抽查。經監督抽查,質量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後産品經複檢仍不合格的,相應産品從《目錄》中(zhōng)删除。
第十條 電動自行車銷售單位不得銷售未納入《目錄》或已納入《目錄》管理但擅自變更技術參數的電動自行車。
電動自行車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有效産品《目錄》,并通過店(diàn)堂告示、在銷售憑證中(zhōng)注明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産品已經納入《目錄》。
實行《目錄》後,凡在本市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因未列入産品公告目錄無法在本市登記上牌的,可以要求商(shāng)家更換或者退貨。
第十一(yī)條 法定檢驗機構應當按照GB17761-1999《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和本辦法對技術參數的相關要求進行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并對其公正性、真實性負責;同時應當建立技術檔案,并确保檔案完整、真實、有效,其保存期不低于3年。
第十二條 質監部門依法加強對本市電動自行車生(shēng)産企業的監督管理,及時處理生(shēng)産領域出現的産品質量投訴及糾紛,對納入《目錄》管理的本市生(shēng)産企業生(shēng)産的電動自行車産品質量進行監督抽查。
公安部門依法加強電動自行車登記核發牌證的政策宣傳和監督管理,嚴格按照國标GB17761-1999《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和本辦法确定的主要技術參數驗證合格後登記核發牌證,不得超标準登記,及時處理矛盾糾紛。
工(gōng)商(shāng)部門依法加強對本市流通領域電動自行車銷售單位的監督管理,監督銷售單位按規定公示《目錄》,規範銷售單位的銷售行爲,及時處理流通領域出現的消費糾紛;對納入《目錄》管理的本市流通領域的電動自行車産品質量進行監督抽查,并将抽查情況及時通報市質監、公安部門。必要時,會同市質監、公安部門深度調查,聯合整治,規範銷售行爲。
第十三條 市電動自行車行業協會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生(shēng)産企業、銷售單位的政策宣傳,指導、幫助生(shēng)産企業做好申報工(gōng)作。嚴格按照本辦法要求進行初審,并對初審意見的科學性、真實性、公正性負責。
第十四條 生(shēng)産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使其産品進入《目錄》的,經目錄确認部門查實後将其相應産品從《目錄》中(zhōng)删除。
對已納入《目錄》管理的電動自行車,生(shēng)産企業未按本辦法技術參數要求生(shēng)産的,由質監部門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銷售單位銷售未納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或已納入《目錄》管理但擅自變更技術參數的電動自行車,由工(gōng)商(shāng)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鹹甯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對生(shēng)産、銷售、使用拼裝、加裝和改裝電動自行車等違法行爲,由質監、工(gōng)商(shāng)、公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市電動自行車協會及其工(gōng)作人員在初審工(gōng)作中(zhōng)弄虛作假的,由市質監局責令改正,并取消相關工(gōng)作人員初審資格;情節嚴重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法定檢驗機構僞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質監部門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行政機關工(gōng)作人員在辦理《目錄》受理、複審、會審、公布工(gōng)作中(zhōng)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fēn);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對違法生(shēng)産電動自行車的行爲,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質監部門舉報,舉報電話12365。
對違法銷售電動自行車的行爲,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gōng)商(shāng)部門舉報,舉報電話12315。
第十六條 《目錄》的申報、編制、公布,不得向生(shēng)産企業收取費用。
目錄确認部門根據交通管理的實際、電動自行車技術發展及國家有關電動自行車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标準的變化,及時對本辦法進行修訂。
本辦法由市質監局、公安局、工(gōng)商(shāng)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來源:湖北(běi)省鹹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内電動自行車銷售、登記核發牌證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電動自行車爲:以蓄電池作爲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
第三條 本市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産品目錄管理。符合國家标準和本辦法要求的納入《鹹甯市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産品目錄》(以下(xià)簡稱《目錄》);未納入《目錄》的,禁止在本市銷售和登記核發牌證。
《目錄》産品由電動自行車生(shēng)産企業或授權的本市經銷單位自願申報,市質監局、市公安局、市工(gōng)商(shāng)局(以下(xià)簡稱“目錄确認部門”)聯合确認後,及時向社會公布、更新。《目錄》産品信息應包括生(shēng)産企業名稱、産品商(shāng)标、規格型号和最高車速、空車質量和整車質量、電動機功率、蓄電池的标稱電壓、輪胎寬度、前後輪中(zhōng)心距、裝飾寬度等内容。
第四條 列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車型必須符合國家标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的規定。具體參數爲:
(一(yī))最高車速≤20km/h;
(二)電器系統不得具有可調節最高車速的功能;
(三)具有超速自動斷電功能的限速裝置,且必須固封;
(四)整車質量≤40kg(含電池);
(五)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240W;
(六)蓄電池的标稱電壓≤48V;
(七)具有腳踏行駛能力;
(八)輪胎寬度≤66mm;
(九)前後輪中(zhōng)心距≤1200mm;
(十)裝飾寬度≤500mm。
第五條 《目錄》實行動态管理。市質監部門根據國家監督抽查信息及電動自行車生(shēng)産企業或授權的經銷單位申報,會同目錄确認部門批次發布目錄。對已列入《目錄》中(zhōng)的電動自行車車型不能持續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的,予以公告取消。
第六條 申請納入目錄的企業或單位,應真實填寫《鹹甯市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産品目錄申請書》,并提交以下(xià)相關材料:
(一(yī))鹹甯市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産品目錄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原件(複)印件,并加蓋公章;
(三)強制性産品認證證書(3C)原(複)印件,執行有效的産品标準;
(四)本省的法定檢驗機構一(yī)年内出具的符合GB17761《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和本辦法技術參數要求的檢驗報告原件;
(五)中(zhōng)國自行車生(shēng)産企業編碼應用證書複印件(出示原件)、注冊商(shāng)标證書複印件(出示原件)、産品使用說明書;
(六)申報的電動自行車12.7×8.9 c㎡(5吋)彩色照片1張,并标明刻制的編碼位置(在電動自行車車架主梁上易見位置機打車架号,且表面無覆蓋物(wù));
(七)設立售後服務維修點的證明。
委托加工(gōng)企業或授權經銷單位申報目錄的,還需提供生(shēng)産企業委托書原件、委托加工(gōng)企業或授權經銷單位營業執照原(複)印件、經辦人員個人身份證複印件。
第七條 申報程序及要求:
(一(yī))受理。市質監局按照《鹹甯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和本辦法規定受理生(shēng)産企業或授權經銷單位的申請,對申報資料齊全的,予以當場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zhī)書;對申報資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并當場一(yī)次性告知(zhī)需要補正的全部内容。
(二)初審。鹹甯市電動自行車行業協會(以下(xià)簡稱“協會”)組織相關核查人員對受理的申報資料進行初審,重點對申報資料内容進行核查,并對生(shēng)産企業設立售後服務點的真實性進行核查,出具初審意見。
(三)複審。市質監局組織核查人員對協會出具的初審意見進行複審,重點核查初審意見的公正性、真實性;對檢驗報告中(zhōng)的10項強制性要求的檢驗結果進行核查,提出複審意見。
(四)會審。目錄确認部門每季度進行一(yī)次《目錄》申報工(gōng)作的聯合會審,集中(zhōng)對本季度受理的申報資料、初審意見和複審意見進行綜合審查,形成會審結論。
(五)公布。目錄确認部門對會審合格的電動自行車産品批準納入《目錄》管理,向社會公布。
對經會審不符合要求的電動自行車産品,由市質監局書面告知(zhī)生(shēng)産企業或授權經銷單位結果及理由。生(shēng)産企業或授權經銷單位對會審結果不服的,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條 目錄确認部門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十個工(gōng)作日内向社會公布《目錄》産品。
第九條 納入《目錄》管理的電動自行車不得随意變更技術參數,确需變更的,必須符合國家強制标準GB17761《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和本辦法第四條的技術參數要求,同時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申報;電動自行車生(shēng)産企業或授權經銷單位擅自變更技術參數,經目錄确認部門查實後将其相應産品從《目錄》中(zhōng)删除,并向社會公示。
《目錄》有效期爲3年,生(shēng)産企業或授權經銷單位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内,向市質監局重新提出申請,目錄确認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确認程序進行确認;生(shēng)産企業未按時提交申請的,其相應産品到期從《目錄》中(zhōng)删除。
對納入《目錄》管理的電動自行車産品質量,質監、工(gōng)商(shāng)等部門應按職責劃分(fēn),實施監督抽查。經監督抽查,質量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後産品經複檢仍不合格的,相應産品從《目錄》中(zhōng)删除。
第十條 電動自行車銷售單位不得銷售未納入《目錄》或已納入《目錄》管理但擅自變更技術參數的電動自行車。
電動自行車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有效産品《目錄》,并通過店(diàn)堂告示、在銷售憑證中(zhōng)注明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産品已經納入《目錄》。
實行《目錄》後,凡在本市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因未列入産品公告目錄無法在本市登記上牌的,可以要求商(shāng)家更換或者退貨。
第十一(yī)條 法定檢驗機構應當按照GB17761-1999《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和本辦法對技術參數的相關要求進行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并對其公正性、真實性負責;同時應當建立技術檔案,并确保檔案完整、真實、有效,其保存期不低于3年。
第十二條 質監部門依法加強對本市電動自行車生(shēng)産企業的監督管理,及時處理生(shēng)産領域出現的産品質量投訴及糾紛,對納入《目錄》管理的本市生(shēng)産企業生(shēng)産的電動自行車産品質量進行監督抽查。
公安部門依法加強電動自行車登記核發牌證的政策宣傳和監督管理,嚴格按照國标GB17761-1999《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和本辦法确定的主要技術參數驗證合格後登記核發牌證,不得超标準登記,及時處理矛盾糾紛。
工(gōng)商(shāng)部門依法加強對本市流通領域電動自行車銷售單位的監督管理,監督銷售單位按規定公示《目錄》,規範銷售單位的銷售行爲,及時處理流通領域出現的消費糾紛;對納入《目錄》管理的本市流通領域的電動自行車産品質量進行監督抽查,并将抽查情況及時通報市質監、公安部門。必要時,會同市質監、公安部門深度調查,聯合整治,規範銷售行爲。
第十三條 市電動自行車行業協會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生(shēng)産企業、銷售單位的政策宣傳,指導、幫助生(shēng)産企業做好申報工(gōng)作。嚴格按照本辦法要求進行初審,并對初審意見的科學性、真實性、公正性負責。
第十四條 生(shēng)産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使其産品進入《目錄》的,經目錄确認部門查實後将其相應産品從《目錄》中(zhōng)删除。
對已納入《目錄》管理的電動自行車,生(shēng)産企業未按本辦法技術參數要求生(shēng)産的,由質監部門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銷售單位銷售未納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或已納入《目錄》管理但擅自變更技術參數的電動自行車,由工(gōng)商(shāng)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鹹甯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對生(shēng)産、銷售、使用拼裝、加裝和改裝電動自行車等違法行爲,由質監、工(gōng)商(shāng)、公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市電動自行車協會及其工(gōng)作人員在初審工(gōng)作中(zhōng)弄虛作假的,由市質監局責令改正,并取消相關工(gōng)作人員初審資格;情節嚴重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法定檢驗機構僞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質監部門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行政機關工(gōng)作人員在辦理《目錄》受理、複審、會審、公布工(gōng)作中(zhōng)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fēn);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對違法生(shēng)産電動自行車的行爲,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質監部門舉報,舉報電話12365。
對違法銷售電動自行車的行爲,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gōng)商(shāng)部門舉報,舉報電話12315。
第十六條 《目錄》的申報、編制、公布,不得向生(shēng)産企業收取費用。
目錄确認部門根據交通管理的實際、電動自行車技術發展及國家有關電動自行車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标準的變化,及時對本辦法進行修訂。
本辦法由市質監局、公安局、工(gōng)商(shāng)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來源:湖北(běi)省鹹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