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河北(běi)省紀委
第一(yī)章 總 則
第一(yī)條 爲了加強和規範全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有效保障公務活動,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wǒ)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黨的機關、人大(dà)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gōng)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
機要通信用車是指用于傳遞、運送機要文件和涉密載體的機動車輛。
應急保障用車是指用于處理突發事件、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緊急公務的機動車輛。
執法執勤用車是指中(zhōng)央批準的執法執勤部門(系統)用于一(yī)線執法執勤公務的機動車輛。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用于執行特殊工(gōng)作任務的機動車輛。
第四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遵循統一(yī)管理、定向保障、經濟适用、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統一(yī)制度規範、分(fēn)級分(fēn)類管理。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爲省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對省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統一(yī)編制、統一(yī)标準、統一(yī)購置經費、統一(yī)采購配備、統一(yī)處置管理,指導監督下(xià)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gōng)作。
第二章 編制和标準管理
第六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工(gōng)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省級黨政機關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編制,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确定,并送省财政廳作爲安排部門有關經費預算的依據;省級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由省财政廳會同有關部門确定,并送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各地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編制,由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确定。
第七條 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xià)标準:
(一(yī))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内、排氣量1.6升(含)以下(xià)的轎車或者其他小(xiǎo)型客車。
(二)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内、排氣量1.8升(含)以下(xià)的轎車或者其他小(xiǎo)型客車。确因情況特殊,可以适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内、排氣量3.0升(含)以下(xià)的其他小(xiǎo)型客車、中(zhōng)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内的大(dà)型客車。
(三)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内、排氣量1.6升(含)以下(xià)的轎車或者其他小(xiǎo)型客車,因工(gōng)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内、排氣量1.8升(含)以下(xià)的轎車或者其他小(xiǎo)型客車。确因情況特殊,可以适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内、排氣量3.0升(含)以下(xià)的其他小(xiǎo)型客車、中(zhōng)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内的大(dà)型客車。
(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标準,由有關部門會同财政部門按照保障工(gōng)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确定。
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上述配備标準應當根據公務保障需要、汽車行業技術發展、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适時調整。
第八條 嚴格控制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範圍、編制和标準。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定在一(yī)線執法執勤崗位。
第三章 配備和經費管理
第九條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标準和現狀以及财力狀況,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
第十條 财政部門根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統籌安排購置經費,列入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預算。
第十一(yī)條 财政部門會同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标準,統籌安排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黨政機關部門預算。
第十二條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統一(yī)組織實施公務用車集中(zhōng)采購。
第十三條 黨政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産汽車,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dà)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
第十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确因工(gōng)作需要超出規定标準配備公務用車的,必須報省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批準。
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确因地理環境和工(gōng)作性質特殊需要配備的,按照程序報批後,可以适當配備國産越野車。越野車不得作爲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第十五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gōng)作用車外(wài),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産權注冊登記所有人應當爲本機關法人,不得将公務用車登記在下(xià)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xià)。
第四章 使用和處置管理
第十六條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yòu)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第十七條 黨政機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服務平台建設。各地應當結合實際,将各類公務用車納入平台集中(zhōng)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統籌調度、高效使用,鼓勵通過社會化專業機構提高平台管理運行效率。
第十八條 黨政機關應當實行公務用車标識化管理。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gōng)作用車外(wài),公務用車應當統一(yī)标識,噴塗監督電話,并加裝衛星定位系統。
第十九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管理台賬,加強相關證照檔案的保存和管理。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建設管理全省公務用車信息管理系統,将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納入其中(zhōng)進行監督管理,提高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加強監督,降低運行和維修保養成本。
加強公務用車集中(zhōng)管理,統一(yī)調度,嚴禁分(fēn)散管理使用,減少空駛,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費。
公務用車使用實行派車單制度,嚴格執行公務用車使用時間、事由、地點、裏程、油耗、費用等信息登記和公示制度,嚴格執行回單位或者其他指定地點停放(fàng)制度,節假日期間除工(gōng)作需要外(wài)應當封存停駛。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的政府集中(zhōng)采購工(gōng)作,實行公務用車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和年度績效評價制度,節獎超罰,降低運行成本。
第二十一(yī)條 黨政機關應當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工(gōng)作人員到外(wài)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wài),應當乘用公共交通工(gōng)具。外(wài)事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用車主要通過社會租賃方式解決。
第二十二條 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公務用車按照規定更新後,可以采取拍賣、廠家回收、報廢等方式規範處置舊車。處置收入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五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三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各地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彙總本地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統計彙總全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按要求及時上報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第二十四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将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和經費預算執行等情況納入内部審計、政務公開和政務誠信建設範圍,接受社會監督。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通報或者公示相關情況。
财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并将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與公務用車主管部門交換公務用車注冊登記信息、使用狀态等情況。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群衆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公務用車管理問題線索,嚴肅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第二十五條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yī))違規核定公務用車編制的;
(二)違規審批超編制、超标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三)違規審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務用車的;
(四)違規安排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規定履行管理監督職責行爲的。
第二十六條 黨政機關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yī))超編制、超标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二)違反規定将公務用車登記在下(xià)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xià)的;
(三)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yòu)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
(四)換用、借用、占用下(xià)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的;
(六)爲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内飾的;
(七)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zhōng)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爲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
(八)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
(九)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爲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小(xiǎo)型客車、中(zhōng)型客車、大(dà)型客車等,依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标準GA802-2014《機動車 類型術語和定義》界定。
第二十八條 省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由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各民主黨派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适用本辦法。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按照本辦法的原則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gōng)作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承擔。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河北(běi)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冀辦發〔2011〕55号)同時廢止。
第一(yī)章 總 則
第一(yī)條 爲了加強和規範全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有效保障公務活動,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wǒ)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黨的機關、人大(dà)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gōng)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
機要通信用車是指用于傳遞、運送機要文件和涉密載體的機動車輛。
應急保障用車是指用于處理突發事件、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緊急公務的機動車輛。
執法執勤用車是指中(zhōng)央批準的執法執勤部門(系統)用于一(yī)線執法執勤公務的機動車輛。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用于執行特殊工(gōng)作任務的機動車輛。
第四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遵循統一(yī)管理、定向保障、經濟适用、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統一(yī)制度規範、分(fēn)級分(fēn)類管理。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爲省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對省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統一(yī)編制、統一(yī)标準、統一(yī)購置經費、統一(yī)采購配備、統一(yī)處置管理,指導監督下(xià)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gōng)作。
第二章 編制和标準管理
第六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工(gōng)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省級黨政機關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編制,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确定,并送省财政廳作爲安排部門有關經費預算的依據;省級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由省财政廳會同有關部門确定,并送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各地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編制,由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确定。
第七條 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xià)标準:
(一(yī))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内、排氣量1.6升(含)以下(xià)的轎車或者其他小(xiǎo)型客車。
(二)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内、排氣量1.8升(含)以下(xià)的轎車或者其他小(xiǎo)型客車。确因情況特殊,可以适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内、排氣量3.0升(含)以下(xià)的其他小(xiǎo)型客車、中(zhōng)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内的大(dà)型客車。
(三)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内、排氣量1.6升(含)以下(xià)的轎車或者其他小(xiǎo)型客車,因工(gōng)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内、排氣量1.8升(含)以下(xià)的轎車或者其他小(xiǎo)型客車。确因情況特殊,可以适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内、排氣量3.0升(含)以下(xià)的其他小(xiǎo)型客車、中(zhōng)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内的大(dà)型客車。
(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标準,由有關部門會同财政部門按照保障工(gōng)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确定。
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上述配備标準應當根據公務保障需要、汽車行業技術發展、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适時調整。
第八條 嚴格控制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範圍、編制和标準。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定在一(yī)線執法執勤崗位。
第三章 配備和經費管理
第九條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标準和現狀以及财力狀況,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
第十條 财政部門根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統籌安排購置經費,列入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預算。
第十一(yī)條 财政部門會同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标準,統籌安排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黨政機關部門預算。
第十二條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統一(yī)組織實施公務用車集中(zhōng)采購。
第十三條 黨政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産汽車,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dà)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
第十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确因工(gōng)作需要超出規定标準配備公務用車的,必須報省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批準。
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确因地理環境和工(gōng)作性質特殊需要配備的,按照程序報批後,可以适當配備國産越野車。越野車不得作爲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第十五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gōng)作用車外(wài),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産權注冊登記所有人應當爲本機關法人,不得将公務用車登記在下(xià)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xià)。
第四章 使用和處置管理
第十六條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yòu)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第十七條 黨政機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服務平台建設。各地應當結合實際,将各類公務用車納入平台集中(zhōng)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統籌調度、高效使用,鼓勵通過社會化專業機構提高平台管理運行效率。
第十八條 黨政機關應當實行公務用車标識化管理。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gōng)作用車外(wài),公務用車應當統一(yī)标識,噴塗監督電話,并加裝衛星定位系統。
第十九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管理台賬,加強相關證照檔案的保存和管理。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建設管理全省公務用車信息管理系統,将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納入其中(zhōng)進行監督管理,提高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加強監督,降低運行和維修保養成本。
加強公務用車集中(zhōng)管理,統一(yī)調度,嚴禁分(fēn)散管理使用,減少空駛,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費。
公務用車使用實行派車單制度,嚴格執行公務用車使用時間、事由、地點、裏程、油耗、費用等信息登記和公示制度,嚴格執行回單位或者其他指定地點停放(fàng)制度,節假日期間除工(gōng)作需要外(wài)應當封存停駛。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的政府集中(zhōng)采購工(gōng)作,實行公務用車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和年度績效評價制度,節獎超罰,降低運行成本。
第二十一(yī)條 黨政機關應當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工(gōng)作人員到外(wài)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wài),應當乘用公共交通工(gōng)具。外(wài)事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用車主要通過社會租賃方式解決。
第二十二條 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公務用車按照規定更新後,可以采取拍賣、廠家回收、報廢等方式規範處置舊車。處置收入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五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三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各地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彙總本地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統計彙總全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按要求及時上報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第二十四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将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和經費預算執行等情況納入内部審計、政務公開和政務誠信建設範圍,接受社會監督。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通報或者公示相關情況。
财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并将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與公務用車主管部門交換公務用車注冊登記信息、使用狀态等情況。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群衆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公務用車管理問題線索,嚴肅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第二十五條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yī))違規核定公務用車編制的;
(二)違規審批超編制、超标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三)違規審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務用車的;
(四)違規安排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規定履行管理監督職責行爲的。
第二十六條 黨政機關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yī))超編制、超标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二)違反規定将公務用車登記在下(xià)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xià)的;
(三)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yòu)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
(四)換用、借用、占用下(xià)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的;
(六)爲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内飾的;
(七)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zhōng)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爲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
(八)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
(九)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爲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小(xiǎo)型客車、中(zhōng)型客車、大(dà)型客車等,依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标準GA802-2014《機動車 類型術語和定義》界定。
第二十八條 省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由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各民主黨派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适用本辦法。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按照本辦法的原則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gōng)作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承擔。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河北(běi)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冀辦發〔2011〕55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