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在監獄裏的魯某某望着窗外(wài),内心的悔意日益漸濃,如果當時他能按照法院的判決要求,如期到居住地所在的社區矯正部門報到并接受社區矯正,也不會像現在這樣遭受鐵窗之苦……
2013年10月,魯某某因犯挪用資金罪被虹口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yī)年,緩刑一(yī)年。依照其居住地情況,虹口區法院告知(zhī)其于判決生(shēng)效後規定時間内,自行至戶籍地上海嘉定的社區矯正部門報到并接受社區矯正。可自判決後,魯某某便下(xià)落不明,并未按規定時間至社區矯正部門報到。社區矯正部門多方查找未果後,建議虹口區法院撤銷對魯某某的緩刑。虹口區法院經核實後裁定對魯某某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
爲防止社區矯正對象脫管、漏管情況的發生(shēng),嘉定區檢察院始終堅持依法履職,在嚴格落實社區矯正相關規定的同時,不斷探索對社區矯正工(gōng)作的監督方式,實現法律監督的規範化、制度化,以“四關”爲抓手,監督保障社區矯正工(gōng)作依法正常開展,促進社區矯正對象順利融入社會,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發生(shēng)。
把好專項活動“清查關”
2018年6月,嘉定區檢察院結合高檢院、市院部署,開展集中(zhōng)清理判處實刑罪犯未執行刑罰專項活動,并将魯某某列爲重點對象進行全面清查,檢察官走訪其原居住地派出所、居委會,聯系其家屬、親友,持續開展查找工(gōng)作。與此同時,嘉定區檢察院及時與社區矯正部門、公安機關召開專題會議,對該案進行研究,形成工(gōng)作合力。
2020年7月,嘉定區檢察院以《社區矯正法》的正式施行爲契機,向區公安分(fēn)局制發檢察建議,要求其積極履行法律賦予的追捕職責,采用必要的手段與措施,盡早将罪犯魯某某抓捕歸案。區公安分(fēn)局高度重視,切實加大(dà)追捕力度,運用多種技術手段,最終将魯某某抓獲歸案,羁押至看守所待交付執行,确保刑罰順利執行,該起社區矯正監督案件也随之順利辦結。
夯實檢察監督“數據關”
爲進一(yī)步加強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工(gōng)作,嘉定區檢察院每月與區法院、區公安分(fēn)局、區司法局核對社區矯正對象總數,并将社區矯正對象的刑種、刑期、住所地等信息錄入辦案系統,創建社區矯正對象電子台賬,全面掌握全區範圍内監外(wài)執行罪犯的情況。
同時,區院與區司法局建立了信息互通機制,方便及時核對新增社區矯正對象數據,督促司法局及時将新接收的社區矯正對象納入社區矯正監督管理和教育幫助管理。
強化日常監督“管理關”
在全面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總數後,嘉定區檢察院定期檢查社區矯正對象檔案,詳細查看社區矯正對象定期報到、思想彙報、請銷假情況等台賬内容,同時加強了解社區矯正對象參加教育改造情況、檢查社區矯正機構監督管理情況,核查脫管、漏管情況等。此外(wài),區院落實專人同步審查區法院移送的刑事判決書、執行通知(zhī)書等材料,确保審判機關裁決非監禁刑的正當性。
爲幫助社區矯正對象安全度過矯正期,早日回歸社會,嘉定區檢察院推行“檢察官約談”制度,積極開展社區矯正人員談話,對于重點對象,檢察官會同司法所專職幹部、民警一(yī)同開展談話教育,及時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思想動态,有針對性地對其進行教育、釋法說理,幫助其增強法治觀念,着力遏制苗頭性、傾向性問題。
嚴控社區矯正對象“外(wài)出關”
按照社區矯正要求,社區矯正對象如要出省,需以一(yī)事一(yī)報告的形式向當地社區矯正部門請假。嘉定區檢察院積極引導司法行政機關準确把握請假外(wài)出的證據規格,及時收集、固定和完善證據,要求社區矯正對象提供的證據真實、客觀、完整,減少請假制度濫用的可能性。
疫情防控期間,嘉定區檢察院建議司法行政機關在對社區矯正對象外(wài)出申請、審批、管理、銷假等環節上要做好銜接配合,嚴格控制請假外(wài)出的審批,同時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真實軌迹實時監控,杜絕社區矯正對象前往疫情高風險地區及弄虛作假等情況的發生(shēng),爲鞏固疫情防控成果貢獻檢察力量。
來源:新民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