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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管理

北(běi)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關于發布《北(běi)京市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的通告

北(běi)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關于發布《北(běi)京市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的通告
2018年第86号

 依據《北(běi)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進一(yī)步加強符合《北(běi)京市電動自行車産品目錄》内的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特制定《北(běi)京市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附件:北(běi)京市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

  北(běi)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8年10月29日

  附件
  北(běi)京市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

  目 錄

  第一(yī)章 總  則
  第二章 登  記
  第一(yī)節 注冊登記
  第二節 轉移登記
  第三節 注銷登記
  第三章 其他規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一(yī)章 總則

  第一(yī)條 根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北(běi)京市實施〈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北(běi)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第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非機動車登記,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登記

  第一(yī)節 注冊登記

  第四條 在本市申請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應當是列入本市公布的《北(běi)京市電動自行車産品目錄》的産品。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任選交通支(大(dà))隊非機動車登記站(以下(xià)簡稱登記站)申請注冊登記。(非機動車登記站辦公地址附後)

  第五條 辦理時提交以下(xià)資料并交驗車輛:

  (一(yī))登記申請表;

  (二)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1.居民、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公安機關核發的《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
  2.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該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或者《統一(yī)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加蓋單位公章的委托書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3.外(wài)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外(wài)國駐華辦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的身份證明,是該使館、領館或者該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出具的證明;
  4.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證》。未申領《港澳居民居住證》的,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來往内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5.台灣地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台灣居民居住證》。未申領《台灣居民居住證》的,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機關核發的《台灣居民來往大(dà)陸通行證》或者外(wài)交部核發的《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6.華僑的身份證明,是《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7.外(wài)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護照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8.外(wài)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wài)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三)車輛整車合格證明;

  (四)電動自行車來曆憑證;
  1.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其來曆憑證是電動自行車銷售發票(piào);
  2.電動自行車在注冊前,經人民法院調解、裁定或者判決所有權轉移的電動自行車,其來曆憑證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經生(shēng)效的《調解書》、《裁定書》或者《判決書》以及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zhī)書》;
  3.國家機關統一(yī)采購并調撥到本市下(xià)屬單位未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其來曆憑證是購車發票(piào)和該部門出具的調撥證明;
  4.繼承、贈予、協議抵償債務未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其來曆憑證是繼承、贈予、協議抵償債務的相關文書和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第六條 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一(yī))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标準的;
  (二)電動自行車未列入本市公布的《北(běi)京市電動自行車産品目錄》的;
  (三)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無效的;
  (四)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車輛不符的;
  (五)電動自行車來曆證明被塗改或者來曆證明記載的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六)電動自行車被盜搶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的。

  第二節 轉移登記

  第七條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車輛所有權發生(shēng)轉移的,應當任選交通支(大(dà))隊登記站申請轉移登記。

  第八條 電動自行車原所有人與現所有人雙方到場提交以下(xià)資料并交驗車輛:
  (二)電動自行車原所有人和現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三)來曆憑證或買賣雙方簽訂協議書原件;
  (四)電動自行車行駛證。

  第三節 注銷登記

  第九條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申請注銷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任選交通支(大(dà))隊登記站提交登記申請表、身份證明并交回電動自行車号牌、行駛證。

  第三章 其他規定

  第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号牌或行駛證丢失、損壞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任選交通支(大(dà))隊登記站提交登記申請表、所有人身份證明并交驗車輛,申請補、換領電動自行車号牌或行駛證;屬于換領電動自行車号牌或行駛證的,還需交回損壞的電動自行車号牌或行駛證。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yī)條 除辦理電動自行車轉移登記外(wài),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辦登記業務,申請時需提交書面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 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核發号牌、行駛證不收取工(gōng)本費;

  第十三條 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應當在一(yī)個工(gōng)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條 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2018年11月1日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應當在2019年4月30日前辦理注冊登記。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實施。

      來源:國務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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