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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管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shēng)産委員會印發《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綜合治理工(gōng)作的意見》的通知(zhī)

閩安委〔2019〕9号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shēng)産委員會、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安全生(shēng)産委員會,省委宣傳部、網信辦,省發改委、工(gōng)信廳、公安廳、生(shēng)态環境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應急廳、市場監管局,福建銀保監局:

  爲加強和規範我(wǒ)省電動自行車管理,省政府安委會制訂了《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綜合治理工(gōng)作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貫徹落實。工(gōng)作開展情況及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請及時上報。

  聯系人:林鑫 0591-87099044、125122894@qq.com。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shēng)産委員會

  2019年7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綜合治理工(gōng)作的意見

  爲維護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确保人民群衆安全出行,現就我(wǒ)省加強電動自行車綜合治理工(gōng)作提出如下(xià)意見:

  一(yī)、工(gōng)作目标

  以實施電動自行車新強制性國家标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以下(xià)簡稱“新國标”)爲契機,通過建立健全“政府牽頭、部門聯動、全民參與”的電動自行車管理體系,在源頭治理和綜合治理方面雙管齊下(xià),着力解決生(shēng)産、銷售和使用“超标電動自行車”的突出問題,全面排查優化非機動車道通行區間和設施環境,加快推進城市公共交通體系建設,強化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持續治理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行爲,改變電動自行車管理無序狀況,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群衆的生(shēng)命财産安全。

  二、工(gōng)作措施

  (一(yī))穩控增量,削減存量

  1.嚴格電動自行車産品目錄管理。在全省統一(yī)電動自行車産品目錄之前,各地要對已公布的非機動車産品目錄進行審查清理,對不符合新國标、未獲CCC認證的目錄車型全部作廢。各設區市政府應當及時更新目錄并向社會公布。要确保目錄内的電動自行車産品型号全部符合新國标,不得擅自放(fàng)寬電動自行車技術标準,擴大(dà)産品型号目錄範圍。對銷售未納入公告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的,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依規嚴格處理,從源頭上杜絕未納入公告目錄電動自行車流通市場。(責任單位:各設區市政府安委會、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安委會)

  2.加強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管理。公安部門要嚴格按照新國标認真查驗電動自行車的腳踏功能、外(wài)形尺寸、整車質量以及CCC認證證書、銷售發票(piào)等信息,嚴禁爲未獲CCC認證車輛登記上牌。對不符合新國标要求的,一(yī)律不得注冊登記,并将違規生(shēng)産、銷售企業和産品情況通報工(gōng)信、市場監管部門。要指導各鄉鎮、村(cūn)(居)委清理排查本轄區未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數量,并通過增設牌證辦理點、簡化辦理程序、推行電動自行車“帶牌銷售”等方式,爲群衆辦理登記提供便利服務。推動快遞、同城快送企業采購符合新國标的專用電動自行車,統一(yī)采用辨識度高的專有塗裝。(責任單位:公安、工(gōng)信、市場監管等部門)

  3.加快淘汰非标電動自行車。各地要健全完善相應的電動自行車回收、注銷登記等相關制度,對不符合新國标的電動自行車,要本着平穩過渡的原則,通過以舊換新、折價回收、發放(fàng)報廢補貼等方式,鼓勵群衆主動置換和報廢。(責任單位:各設區市政府安委會、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安委會)

  (二)嚴抓源頭,規範管理

  1.加強電動自行車生(shēng)産管理。省、市級市場監管和工(gōng)信部門要聯合制定電動自行車生(shēng)産管理的工(gōng)作意見,指導各地嚴把生(shēng)産源頭關,加強對企業生(shēng)産活動的監管,督促企業嚴格按照新國标生(shēng)産,不得生(shēng)産超出國家标準的電動自行車。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産品認證(CCC認證)管理,加強對認證機構和生(shēng)産企業檢查,确保産品一(yī)緻性,避免不符合新國标的車輛獲得CCC認證并流入市場。要加大(dà)對電動自行車生(shēng)産企業的生(shēng)産活動的檢查和執法力度,發現生(shēng)産企業存在無證生(shēng)産、超出CCC認證範圍生(shēng)産、不按新國标生(shēng)産、不按CCC證書生(shēng)産、假借出口名義生(shēng)産“超标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等問題的,由認證機構依法對認證證書作出處理直至撤銷認證證書,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生(shēng)産并予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責任單位:市場監管、工(gōng)信等部門)

  2.加強電動自行車銷售管理。省、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制定電動自行車銷售管理的工(gōng)作意見,指導各地嚴把銷售源頭關,依法加強電動自行車銷售環節的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違法銷售不符合新國标、未獲得CC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以及非法改裝、拼裝、篡改電動自行車的行爲,确保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符合法律、法規和新國标的要求。同時,要加強電子商(shāng)務經營者監管,督促電子商(shāng)務平台經營者加強對入網電動自行車銷售者身份、地址、聯系方式等真實信息的核驗、登記,嚴禁不符合新國标、未獲得CC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在平台上銷售。對銷售“超标電動自行車”的,要依法責令停止銷售,并予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充分(fēn)發揮市場監管申訴舉報平台作用,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相關申訴舉報,嚴厲打擊不明碼标價、價格欺詐、哄擡價格、違規銷售、私自加裝等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爲,維護銷售市場秩序,保障群衆合法權益。(責任單位:市場監管部門)

  3.加強電動自行車維修業管理。市場監管、公安部門要加大(dà)非機動車維修行業的監督管理力度,嚴禁對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擅自進行改裝、改型,嚴厲打擊維修行業非法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和銷售涉嫌盜搶電動自行車等違法犯罪行爲。(責任單位:市場監管、公安部門)

  (三)從嚴治違,整頓秩序

  1.創新治理工(gōng)作機制。各地要積極探索新辦法解決新問題,推進電動自行車管理工(gōng)作良性發展。要推廣智能規範停車技術應用,引導共享自行車等行業規範管理、健康發展。要積極在全省推行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佩戴安全頭盔的舉措,降低事故傷亡風險。福建銀保監局要指導轄區保險機構進一(yī)步完善電動自行車相關保險産品和服務,推動電動自行車保險業務發展,促進涉電動自行車事故案件調解。(責任單位:公安、銀保監等部門)

  2.加大(dà)執法整治力度。各地政府要加大(dà)整治電動自行車的投入和保障,積極協調解決扣押違法違規電動自行車的停車場所。公安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嚴厲打擊制售電動自行車假套牌和駕駛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等違法犯罪行爲。城管部門要加大(dà)對非機動車道上占道經營等違法行爲整治力度,保障行人和非機動車的出行效率。生(shēng)态環境部門要依法對電動自行車生(shēng)産企業進行環保監管。市場監管部門要督促同城快送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指導同城快送企業實行“一(yī)人一(yī)車一(yī)證一(yī)碼”管理;公安部門要加強對同城快送行業電動自行車的專項整治。住建、城市管理執法、消防等部門要依法加強對電動自行車停放(fàng)場所及充電設施的監督管理。(責任單位:公安、住建、生(shēng)态環境、市場監管、消防、城管等部門)

  3.強化路面秩序管控。公安部門要持續開展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專項整治,加大(dà)視頻巡查和路面管控力度,在城市中(zhōng)心城區主要路口、交通樞紐以及大(dà)型公共場所、學校、醫院周邊道路等區域重點查處未懸挂号牌、加裝車篷、闖禁行、闖紅燈、逆行、不按道行駛、違法載人等顯見性交通違法,始終保持高壓打擊态勢。(責任單位:公安等部門)

  (四)服務公衆,保障出行

  1.大(dà)力改善道路通行條件。大(dà)力保障非機動車通行路權,提升非機動車道建設改造标準,明确城市新改建道路非機動車道寬度,确保非機動車道的平整性和延續性。非機動車、行人密集的新改建公路和城市出入口的新改建公路應當根據需要和現場情況設置非機動車道。加強道路交叉口交通渠化設計,完善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過街設施,設置足夠面積的非機動車過街囤積區,有條件的地方應在等待區設置林蔭綠化、遮蔭蔽雨等設施,保障和引導非機動車路口規範通行。(責任單位:各設區市政府安委會、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安委會,住建、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

  2.完善交通安全設施。完善城市交通智能化管理系統建設,充分(fēn)分(fēn)析研判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交通需求,持續推進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燈配時智能化和交通标志(zhì)标線标準化,推廣“綠波”通行,通過優化信号配時等方式,精細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時空銜接和交通流微循環,提高通行效率。在交通流量較大(dà)的次幹道以上道路視情設置機非分(fēn)隔設施,優化非機動車道通行空間和設施環境,着力解決“人非共闆”“機非混行”問題。(責任單位:各設區市政府安委會、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安委會,公安、住建等部門)

  3.加快公共交通體系建設。各地發改、交通運輸部門要完善公交線網布局規劃,加大(dà)公共交通投入,擴大(dà)公交線路覆蓋範圍,延長通行時間,增加運行頻次,探索建設公交運行監測調動中(zhōng)心,提高公交覆蓋面和運行效率,充分(fēn)滿足群衆出行需求。深化推進公用或共享自行車系統建設,加大(dà)公用或共享自行車、社區巴士站點及中(zhōng)心城區軌道交通規劃和建設力度,逐步形成“以公交爲主體”的公共交通體系,引導社會形成“公共交通爲主、公用或共享自行車爲輔”的綠色出行方式。(責任單位:各設區市政府安委會、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安委會,發改、交通運輸、住建、城管等部門)

  (五)加強宣教,引導輿論

  1.引導守法意識。各地要通過專家解讀、舉辦培訓班等多種方式,廣泛宣傳電動自行車新國标。倡導黨政機關、大(dà)中(zhōng)學校、快遞、同城快送企業帶頭,勸阻親屬、朋友、員工(gōng)和周圍群衆不再購買和駕駛“超标電動自行車”,增強廣大(dà)群衆尤其是學生(shēng)等青年人群體的安全守法意識,自覺抵制購買、棄用“超标”和拼改裝電動自行車。(責任單位:各設區市政府安委會、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安委會,公安、宣傳、城管、市場監管等部門)

  2.倡導綠色出行。各地要通過媒體、微博、微信、門戶網站、戶外(wài)LED、手機APP等媒介,大(dà)力宣傳倡導綠色出行理念、意義和趨勢。正面報道公用或共享自行車、社區巴士、公共交通等便民舉措,加大(dà)對“超标電動自行車”典型事故案例和交通違法亂象的曝光力度和頻率,并對電動自行車上牌标準、上牌流程、上路行駛法律法規、交通違法行爲處罰标準和依據等進行宣傳教育。(責任單位:各設區市政府安委會、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安委會,公安、宣傳等部門)

  3.加強輿情應對。各地發布各類有關電動自行車通告前,要按照“誰發布、誰負責”的原則,認真制定輿情引導工(gōng)作預案,既要暢通群衆訴求渠道,也要密切關注輿情動态,做好預警研判和應對處置,及時發布權威信息,積極回應社會關切,防止形成負面輿情。(責任單位:各設區市政府安委會、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安委會,公安、宣傳等部門)

  三、工(gōng)作要求

  (一(yī))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安委會要把加強電動自行車綜合治理作爲一(yī)項重要工(gōng)作來抓,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謀劃,推動綜合治理工(gōng)作持續深入開展。各地和省直各相關職能部門要認真研判社會穩定風險,制定具體方案、細化工(gōng)作措施,督促、指導基層單位抓好電動自行車綜合治理工(gōng)作落實。要強化問責,對落實不力的地區,要通過約談通報、挂牌督辦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失職、渎職的,要嚴格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建立長效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建立聯合檢查處理機制,形成對電動自行車生(shēng)産、銷售、登記、使用等環節的全過程監管。對銷售監管、質量監督抽查、車輛注冊登記、路面執法、受理消費者投訴舉報等工(gōng)作中(zhōng)發現的違法線索,要及時通報有管轄權的市、縣級市場監管、工(gōng)信、公安等部門調查處理,實現對違法生(shēng)産、銷售電動自行車行爲的跨地區、跨部門聯動打擊。

  (三)建立誠信體系。各地要将加強電動自行車綜合治理工(gōng)作納入文明城市創建、文明單位評選及效能考評内容。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公職人員要以身作則,自覺遵守相關規定,共同促進電動自行車交通亂象等突出問題有效解決。加快交通出行領域信用記錄建設,将生(shēng)産、銷售“超标電動自行車”的企業納入信用記錄,依法公示其行政處罰、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抽查檢查結果等信息,向社會集中(zhōng)曝光其違法違規行爲,并實施聯合懲戒。

  (四)規範文明執法。各地執法部門在查處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行爲時,要講究方式方法,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以法釋理,以理服人,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爲屬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依法指出違法行爲,給予口頭警告後放(fàng)行。公安部門對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并處行政拘留處罰的,應審慎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

  來源:福建省應急管理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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