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浙江省紀委/浙江省監察委
爲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dà)和十八屆三中(zhōng)全會精神及《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改革公務用車制度,規範公務用車運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現就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提出如下(xià)指導意見。
一(yī)、充分(fēn)認識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
新中(zhōng)國成立以來,公務用車一(yī)直實行實物(wù)供給制度,對保障公務出行發揮了重要作用。随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傳統公務用車制度越來越難以适應形勢發展需要,車輛配備範圍過大(dà)、運行管理成本偏高、公車私用等問題日益突出,社會對此反映強烈。爲解決公務用車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黨中(zhōng)央、國務院專門作出部署,強調要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近年來一(yī)些地方和部門進行了積極改革探索,爲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積累了有益經驗。
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重要舉措,是轉變政府職能、推進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順應民意、維護黨和政府形象的迫切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fēn)認識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快改革步伐。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标
(一(yī))指導思想
按照中(zhōng)央關于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要求,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加快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fēn)類提供方式,保障公務出行,降低行政成本,積極推進廉潔型機關和節約型社會建設。
(二)基本原則
1.創新制度、分(fēn)類保障。改革公務用車實物(wù)供給方式,取消一(yī)般公務用車,普通公務出行實行社會化提供并适度補貼交通費用,從嚴配備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
2.統籌協調、政策配套。妥善處理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涉及的各種利益關系,科學制定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确保新舊制度平穩過渡、有機銜接。
3.統一(yī)部署、分(fēn)步實施。各地區各部門按照中(zhōng)央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則制定改革實施方案,中(zhōng)央和國家機關先行示範,地方黨政機關加快實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有序推進。
(三)總體目标
力争在201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中(zhōng)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方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用2至3年時間全面完成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通過改革,切實實現公務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費用節約可控、車輛管理規範透明、監管問責科學有效,基本形成符合國情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三、主要任務
(一(yī))改革公務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人大(dà)、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gōng)商(shāng)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衆團體、事業單位,下(xià)同)公務用車實物(wù)供給方式,取消一(yī)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yī)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改革後,行政區域(城區或規定區域)内普通公務出行方式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适度發放(fàng)公務交通補貼。公務交通補貼保障範圍要與差旅費保障範圍搞好銜接,對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要做好遠距離公務出行的差旅費保障。鼓勵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廳(局)正職主要負責人和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及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參加改革,确因環境所限和工(gōng)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務用車的,允許以适當集中(zhōng)形式提供工(gōng)作用車實物(wù)保障,但須嚴格規範管理,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具體範圍由各地根據本意見研究确定。
規範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職務待遇和業務消費,對原符合車輛配備條件的崗位和人員,逐步按規定納入改革,改革後不得再配備車輛;對保留的必要的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經營用車和事業單位業務用車實行集中(zhōng)管理;取消與經營和業務保障無關的車輛。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要與年薪制、崗位津貼及國家相關财務管理制度等統籌考慮、相互銜接。
(二)合理确定黨政機關公務交通補貼标準
各級黨政機關要從實際出發,綜合考慮公務出行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轄區面積、自然地理環境、公務出行次數和距離、行政級别和實際承擔的工(gōng)作職責等因素,按照節約成本、保證公務、便于操作、簡化檔次的要求,确定本地區公務交通補貼标準。根據交通成本等相關因素變化情況,公務交通補貼标準可适時适度進行調整。允許參改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從公務交通補貼中(zhōng)劃出一(yī)定比例作爲單位統籌部分(fēn),集中(zhōng)用于解決不同崗位之間公務出行不均衡等問題,統籌資金使用須公開透明,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單位制定。對特别重大(dà)搶險救災、事故處理、突發事件處置等不可預測的特殊事項,各地可從實際出發在應急預案中(zhōng)另行制定特殊情況下(xià)公務用車保障辦法。地方公務交通補貼标準不得高于中(zhōng)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标準的130%,邊疆民族地區和其他邊遠地區标準不得高于中(zhōng)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标準的1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補貼标準差距不宜過大(dà),同一(yī)省(自治區、直轄市)内不同地區補貼标準差距不得超過20%,同一(yī)市(地、州、盟)實行統一(yī)的補貼标準。地方補貼标準層級劃分(fēn)可不與中(zhōng)央和國家機關層級完全對應。駐地方的中(zhōng)央垂直管理單位補貼标準按屬地化原則參照所在地區标準執行,經費由中(zhōng)央财政負擔。
(三)妥善安置司勤人員
各級黨政機關根據改革後的實際需要,合理設置司勤人員崗位,采取公開、平等、競争、擇優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員;未聘人員原則上以内部消化爲主,通過内部轉崗、開辟新的就業崗位、提前離崗等措施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留用人員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工(gōng)作,維護其合法權益,相關必要支出由各級财政安排專項經費予以保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工(gōng)作組,負責指導參改單位做好司勤人員安置工(gōng)作,确保改革平穩推進。參改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要依法做好司勤人員安置工(gōng)作。
(四)公開規範處置公務用車
取消的公務用車,由各級相關職能部門統一(yī)規範處置。對取消的一(yī)般公務用車,要制定處置辦法,公開招标評估、拍賣機構,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取消車輛處置要防止甩賣和賤賣現象,避免國有資産流失。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處置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後全部上繳國庫。參改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車輛處置收入,按國家有關财務管理制度執行。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未能及時處置的車輛,采取設立過渡性車輛服務中(zhōng)心或社會化車輛租賃公司的方式,進行市場化運營,減少車輛閑置浪費,過渡期由各地确定,政府不得變相爲其提供财政性補貼。
四、健全公務用車管理和保障制度
(一(yī))加強定向化保障車輛管理
各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嚴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的編制和标準,車輛配備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yī)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内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yī)律不得配備。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gōng)作用車外(wài),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塗明顯的統一(yī)标識。機要通信、應急等車輛要充分(fēn)考慮不同部門的工(gōng)作差異,根據實際需要合理配備,保障到位。按規定保留的公務用車實行集中(zhōng)管理,逐步探索社會化監督的有效形式和具體辦法。在從嚴控制總量的前提下(xià),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确定和優化配置相關一(yī)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鼓勵各地建立跨部門綜合性執法用車平台。進一(yī)步精簡地方公務用車管理機構。
(二)完善财務管理
黨政機關公務交通補貼屬于改革性補貼,統一(yī)納入财政預算,在交通費中(zhōng)列支、按月發放(fàng),用于保障公務人員普通公務出行。各單位要加強财務管理,按照在編在崗公務員數量和職級核定補貼數額,嚴格公務交通補貼發放(fàng),不得擅自擴大(dà)補貼範圍、提高補貼标準。
(三)加強公務用車監督檢查
把公務用車配備和運行維護費用、交通補貼發放(fàng)、車輛處置情況等納入日常和專項審計監督及政務公開範圍。黨政機關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标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xià)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fàng)福利。公務人員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yòu)違規乘坐公務用車。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監督檢查,及時受理群衆舉報,依法依紀嚴肅查處違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和公務用車管理的行爲,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切實保障公務出行
鼓勵公務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務。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務體系,探索發展适合公務出行的市場化交通定制服務,增加社會化交通供給。及時解決公務出行遇到的實際問題,确保改革後公務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五、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gōng)作
(一(yī))加強領導,明确責任
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政策性強、任務艱巨,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嚴格工(gōng)作紀律,明确工(gōng)作責任。中(zhōng)央和地方分(fēn)别建立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xiǎo)組,明确工(gōng)作機制,負責落實各項改革任務,确保改革紮實穩步推進,既要改成,更要改好。
中(zhōng)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xiǎo)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管局、中(zhōng)直管理局牽頭,财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等部門參加,主要負責指導、協調全國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gōng)作,制定并組織實施中(zhōng)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中(zhōng)央和國家機關所屬非參公事業單位、中(zhōng)央企業和中(zhōng)央金融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xiǎo)組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報中(zhōng)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xiǎo)組批準後實施。
(二)精心組織,紮實推進
各地區各部門要健全工(gōng)作機制,深入調查研究,細緻統計測算,周密制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時限要求,加強監督檢查,及時有效解決改革中(zhōng)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确保各項工(gōng)作落到實處。中(zhōng)央和國家機關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盡快啓動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gōng)作,确保在規定時限内完成改革任務。已先行開展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地區和部門要按本意見進行規範。
(三)加強輿論引導,營造良好氛圍
切實加強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輿論宣傳工(gōng)作,做好政策解讀,闡釋改革的目的和意義,正确引導社會輿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使廣大(dà)公務人員和人民群衆了解、支持改革,努力爲改革營造良好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