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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管理

江西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

來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江西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zhī)

  各市、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門,省直各單位,各人民團體:

  《江西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zhì)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執行。

  中(zhōng)共江西省委辦公廳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1月28日


  第一(yī)章 總 則

  第一(yī)條 爲進一(yī)步規範全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有效保障公務活動,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中(zhōng)共中(zhōng)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的通知(zhī)》等有關精神,結合我(wǒ)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适用于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dà)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gōng)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實物(wù)保障用車、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

  機要通信用車是指用于傳遞、運送機要文件和涉密載體的機動車輛。

  應急保障用車是指用于處理突發事件、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緊急公務的機動車輛。

  執法執勤用車是指中(zhōng)央批準的執法執勤部門(系統)用于一(yī)線執法執勤公務的機動車輛。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用于執行特殊工(gōng)作任務的機動車輛。

  實物(wù)保障用車是指用于定向保障部分(fēn)特定崗位的機動車輛。

  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是指用于離退休幹部服務保障的機動車輛。

  第四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遵循統一(yī)管理、定向保障、經濟适用、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統一(yī)制度規範、分(fēn)級分(fēn)類管理。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爲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履行統籌、指導、監督下(xià)級公務用車管理職責,負責本級公務用車管理工(gōng)作。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爲全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統籌、指導、監督全省公務用車管理工(gōng)作,負責省本級公務用車管理工(gōng)作。

  财政部門負責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的編制和配備管理工(gōng)作。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的管理按照财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财政部門根據職責實行統一(yī)編制、統一(yī)标準、統一(yī)購置經費、統一(yī)采購配備管理。

  第二章 編制和标準管理

  第六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工(gōng)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實物(wù)保障用車、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編制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确定。

  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由财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确定,并送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備案。

  (一(yī))省直機關公務用車編制核定标準爲:1.機要通信用車,人員編制數100人(含)以下(xià)的核定1輛,超過100人的核定2輛;2.應急保障用車,人員編制數80人(含)以下(xià)的核定1輛,81人至160人(含)的核定2輛,超過160人的核定3輛;3.實物(wù)保障用車,選擇以實物(wù)方式保障工(gōng)作用車的,按照每人1輛在所在單位核定編制;4.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離退休幹部實有數80人(含)以下(xià)的核定1輛,81人至160人(含)的核定 2輛,超過160人的核定3輛。

  具有獨立“三定”規定的副廳級省直單位,與機關本級合署辦公的,增加機關本級1輛應急保障用車;未與機關本級合署辦公的,核定1輛機要通信用車、1輛應急保障用車。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駐昌省直下(xià)屬處級單位,核定1 輛用于機要通信和應急保障的公務用車。

  (二)各級公務用車平台車輛實行編制管理,公務出行保障供需矛盾突出需要調整編制的,按照分(fēn)級管理原則,按程序統一(yī)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調整計劃,報中(zhōng)央車改辦和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批準後實施。

  (三)市縣黨委、人大(dà)、政府、政協四套班子機關的機要通信、應急保障用車,每個單位核定1-2輛編制。

  第七條 因工(gōng)作需要接受國際與社會有關組織無償捐贈或中(zhōng)央無償調撥車輛的,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或财政部門審核批準後,納入單位車輛編制管理,不得超編制、超标準接收車輛。

  第八條 因新成立機構、人員編制增加等原因,确需新增車輛編制的,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标準要求予以核編。

  第九條 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xià)标準:

  (一(yī))機要通信用車原則上應配備新能源汽車,确因工(gōng)作需要的,可以适當配備價格12萬元以内、排氣量1.6升(含)以下(xià)的非新能源轎車或其他小(xiǎo)型客車;

  (二)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内、排氣量1.8升(含)以下(xià)的轎車或者其他小(xiǎo)型客車,确因情況特殊,可以适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内、排氣量3.0升(含)以下(xià)的其他小(xiǎo)型客車、中(zhōng)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内的大(dà)型客車;

  (三)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内、排氣量1.6升(含)以下(xià)的轎車或者其他小(xiǎo)型客車,因工(gōng)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内、排氣量1.8升(含)以下(xià)的轎車或者其他小(xiǎo)型客車。确因情況特殊,可以适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内、排氣量3.0升(含)以下(xià)的其他小(xiǎo)型客車、中(zhōng)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内的大(dà)型客車;

  (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标準由有關部門會同财政部門按照保障工(gōng)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确定。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第十條 嚴格控制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範圍、編制和标準。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定在一(yī)線執法執勤崗位。

  第三章 配備和經費管理

  第十一(yī)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需求,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并報本級政府批準後實施。省直垂直管理部門的配備更新計劃由省直主管部門統一(yī)彙總後報送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第十二條 因機構調整、特殊工(gōng)作任務等需要在年度配備計劃外(wài)購置公務用車的,以及因公務用車丢失損毀的,憑相關證明材料按程序報有關部門重新購置。

  第十三條 财政部門根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統籌安排購置經費,列入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預算。

  第十四條 财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标準,統籌安排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黨政機關部門預算。

  第十五條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統一(yī)組織實施公務用車集中(zhōng)采購。

  第十六條 申請購置公務用車,應當符合下(xià)列條件:

  (一(yī))編制空缺的;

  (二)編制内車輛達到更新條件的;

  (三)購置經費來源符合有關規定的。

  第十七條 非垂直管理部門爲本系統單位配發車輛或者安排購置經費,必須提前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後報省政府審批,且應符合當地公務用車編制管理要求和車輛配備标準,不得超編制、超标準配車。

  第十八條 黨政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産汽車,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dà)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

  第十九條 鄉鎮在更新公務用車時,鼓勵選用皮卡車等适合基層公務出行需求的車型。

  第二十條 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含SUV車型)。确因工(gōng)作需要,按照程序報批後,可以适當配備國産越野車。越野車不得作爲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黨政機關确因工(gōng)作需要超出規定标準配備公務用車或配備越野車的,必須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批準,并納入車輛編制管理。

  第二十一(yī)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開具的公務用車登記通知(zhī)單,爲新采購的公務用車辦理車輛登記上牌手續。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由财政部門出具上牌手續。

  第二十二條 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或30萬公裏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經檢測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gōng)作用車外(wài),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産權注冊登記所有人應當爲本機關法人,不得将公務用車登記在下(xià)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xià)。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條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yòu)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禁止以長期租用等形式變相配備公務用車。

  第二十五條 符合實物(wù)保障用車條件的人員,可選擇實物(wù)保障用車或領取公務交通補貼,但選定以後原則上不作變更。确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嚴格履行審批手續。選擇實物(wù)保障用車的領導幹部工(gōng)作調動,不得将原單位車輛帶至新單位使用。

  第二十六條 在優先保障規定用途工(gōng)作任務的前提下(xià),公務用車可用于安排執行以下(xià)公務活動:

  (一(yī))辦理黨委、政府交辦的緊急或不宜使用社會車輛實施保障的公務活動;

  (二)保障重要會議和重大(dà)活動(含前期籌備工(gōng)作);

  (三)執行機要保密工(gōng)作任務;

  (四)因公接待;

  (五)幹部職工(gōng)因突發傷病急需送醫;

  (六)經批準的其他特殊緊急情況。

  第二十七條 領取公務交通補貼人員在補貼保障範圍内的普通公務出行,由其個人自行選擇出行方式,不得使用公務用車,單位不得報銷費用。

  駐昌省直機關的公務交通補貼保障範圍按照财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務用車平台建設,平台公務用車不得固定給已領取公務交通補貼的領導幹部使用。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建設全省公務用車信息化平台,采用信息化手段實行統一(yī)管理,實現統籌調度、高效使用。

  第二十九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gōng)作用車外(wài),公務用車統一(yī)實行标識化管理。

  第三十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管理台賬,加強相關證照檔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一(yī)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加強監督,降低運行成本。

  嚴格公務用車使用時間、事由、地點、裏程、油耗、費用等信息登記和公示制度。嚴格執行回單位或者其他指定地點停放(fàng)制度,節假日期間除工(gōng)作需要外(wài)應當封存停駛。

  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zhōng)采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和年度績效評價制度。

  第三十二條 黨政機關應當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工(gōng)作人員到外(wài)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wài),應當乘用公共交通工(gōng)具。外(wài)事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主要通過公務用車平台或社會租賃方式解決。

  第三十三條 公務用車丢失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損毀的,應在公安機關等部門依法處理後的10個工(gōng)作日内将事件經過和處理情況報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處置管理

  第三十四條 公務用車處置遵循厲行節約、統一(yī)審批、統一(yī)調撥、公開拍賣的原則。公務用車無論配置途徑與購置經費來源如何,均屬國有資産,列入固定資産台賬管理,各使用單位無權擅自調撥或作轉讓、變賣等任何涉及車輛産權變動的處置。

  第三十五條 公務用車按照規定更新時,車輛使用單位應及時将舊車交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處置,并按照國有資産管理有關規定履行資産審批手續。舊車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委托專業機構采取拍賣、廠家回收、報廢等方式規範處置,處置收入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十六條 機構改革或調整中(zhōng)撤銷單位的公務用車,在履行資産審批手續後,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采取調撥或其他方式進行處置,并按規定對車輛編制進行調整。

  第六章 監督問責

  第三十七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每年向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報送上一(yī)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彙總本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并向同級黨委、政府報告。

  第三十八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将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和經費預算執行等情況納入内部審計、政務公開和政務誠信建設範圍,接受社會監督。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通報或者公示相關情況。

  财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管理、資産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并将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的戶籍管理,依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對公務用車辦理車輛注冊登記、過戶變更、報廢等手續,并定期與機關事務主管部門交換公務用車注冊登記信息、使用狀态等情況。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群衆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公務用車管理問題線索,嚴肅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第三十九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和财政部門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yī))違規核定公務用車編制的;

  (二)違規審批超編制、超标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三)違規審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務用車的;

  (四)違規安排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規定履行管理監督職責行爲的。

  第四十條 黨政機關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yī))超編制、超标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二)違反規定将公務用車登記在下(xià)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xià)的;

  (三)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yòu)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

  (四)換用、借用、占用下(xià)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

  (五)違規給下(xià)級單位超編制、超标準配備車輛的;

  (六)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的;

  (七)爲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内飾的;

  (八)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zhōng)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爲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

  (九)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

  (十)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爲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yī)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小(xiǎo)型客車、中(zhōng)型客車、大(dà)型客車等,依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标準 GA802-2014 《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界定。

  第四十二條 各設區市應當依照本實施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備案。

  第四十三條 各民主黨派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适用本實施辦法。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按照本實施辦法的原則管理。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gōng)作由省委辦公廳商(shāng)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承擔。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 2011年12月1日印發的《江西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省監察廳、省财政廳、省公安廳2012年9月27日印發的《江西省省直機關一(yī)般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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