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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管理

黑龍江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來源:黑龍江省政府網 


  第一(yī)條爲貫徹落實中(zhōng)共中(zhōng)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精神,進一(yī)步規範我(wǒ)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有效保障公務活動,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适用于全省黨的機關、人大(dà)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以及工(gōng)會、共青團、婦聯、工(gōng)商(shāng)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
  機要通信用車是指用于傳遞、運送機要文件和涉密載體的機動車輛。
  應急保障用車是指用于處理突發事件、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緊急公務的機動車輛。
  執法執勤用車是指中(zhōng)央批準的執法執勤部門(系統)用于一(yī)線執法執勤公務的機動車輛。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用于執行特殊工(gōng)作任務的機動車輛。

第四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gōng)作,根據職責實行統一(yī)編制、統一(yī)标準、統一(yī)購置經費、統一(yī)采購配備管理;指導監督下(xià)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gōng)作。

第五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工(gōng)作需要等因素确定。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編制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确定。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由财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确定,并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xià)标準:
   
   (一(yī))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内、排氣量16升(含)以下(xià)的轎車或者其他小(xiǎo)型客車。
   
 (二)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内、排氣量18升(含)以下(xià)的轎車或者其他小(xiǎo)型客車。确因情況特殊,可以适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内、排氣量30升(含)以下(xià)的其他小(xiǎo)型客車、中(zhōng)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内的大(dà)型客車。
    
   (三)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内、排氣量16升(含)以下(xià)的轎車或者其他小(xiǎo)型客車,因工(gōng)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内、排氣量18升(含)以下(xià)的轎車或者其他小(xiǎo)型客車。确因情況特殊,可以适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内、排氣量30升(含)以下(xià)的其他小(xiǎo)型客車、中(zhōng)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内的大(dà)型客車。
    
  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定在一(yī)線執法執勤崗位。
   
  (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标準由有關部門會同财政部門按照保障工(gōng)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确定。
    
  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上述配備價格是指車輛購置價格(發票(piào)價格),不含車輛購置稅和其他相關費用;享受财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的配備價格爲扣除補貼後的價格。以上配備标準應當根據公務保障需要、汽車行業技術發展、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适時調整。
    
  第七條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yī)組織實施公務用車集中(zhōng)采購。
   
  财政部門根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統籌安排購置經費,列入黨政機關部門預算;會同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标準,統籌安排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黨政機關部門預算。
    
  第八條黨政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産汽車,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購置和報廢更新的機要通信用車應當全部配備新能源汽車。要根據充電等配套設施建設情況,按照規定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
    
  第九條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确因工(gōng)作需要超出規定标準配備公務用車的,必須報省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批準。執法執勤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确因情況特殊,需要配備價格25萬元以内、排氣量30升(含)以下(xià)的其他小(xiǎo)型客車、中(zhōng)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内的大(dà)型客車的,由本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審批;超過上述标準的,由省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審批。
    
  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确因工(gōng)作需要,按照程序報批後,可以适當配備國産越野車。越野車不得作爲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第十條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gōng)作用車外(wài),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産權注冊登記所有人應當爲本機關法人,不得将公務用車登記在下(xià)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xià)。
   
  第十一(yī)條黨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yòu)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黨政機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服務平台建設。條件具備時,将各類公務用車納入平台集中(zhōng)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統籌調度,鼓勵通過社會化專業機構提高平台管理運行效率。
   
  第十二條黨政機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标識化管理。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gōng)作用車外(wài),公務用車應當統一(yī)标識。
    
  黨政機關配備的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實行全省統一(yī)标識化管理,标識化樣式由省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統一(yī)制定,省、市、縣分(fēn)别負責組織實施本級車輛标識噴塗工(gōng)作。
   
  執法執勤用車标識化工(gōng)作由省級主管部門負責落實、管理和監督。國家部委已明确标識化樣式的,應執行國家統一(yī)的标識化規定。國家部委沒有統一(yī)标識化規定的,由省級主管部門設計确定标識化樣式,全省統一(yī)執行。市(地)、縣(市、區)建立綜合執法執勤車輛監管平台的,可噴塗“綜合執法”标識。
    
  第十三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管理台賬,加強相關證照檔案的保存和管理。
    
  省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yī)的公務用車管理信息系統,各市(地)、縣(市、區)組織實施應用,提高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四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嚴格公務用車使用時間、事由、地點、裏程、油耗、費用等信息登記和公示制度。嚴格執行回單位或者其他指定地點停放(fàng)制度,節假日期間除工(gōng)作需要外(wài)應當封存停駛。
    
  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zhōng)采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和年度績效評價制度。
   
  第十五條黨政機關應當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工(gōng)作人員到外(wài)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wài),應當乘用公共交通工(gōng)具。外(wài)事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用車主要通過社會租賃方式解決。
    
  第十六條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公務用車按照規定更新後,可以采取調劑、拍賣、廠家回收、報廢等方式規範處置舊車。處置收入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七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省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彙總全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市(地)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彙總本級和所屬縣(市、區)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将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和經費預算執行等情況納入内部審計、政務公開和政務誠信建設範圍,接受社會監督。
    
  财政、審計、公安交通管理、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按照《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規定,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做好公務用車監管工(gōng)作。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黨政機關在公務用車管理使用中(zhōng)發生(shēng)《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所列違法違規情形的,将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小(xiǎo)型客車、中(zhōng)型客車、大(dà)型客車等,依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标準GA802-2014《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界定。
    
  第十九條省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由省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其車輛購置及報廢更新管理,由省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審批。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按照本辦法确定的原則管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具體解釋工(gōng)作由省财政廳會同有關部門承擔。
    
  第二十一(y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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