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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管理

貴州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來源:貴州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第一(yī)章  總則

  
  第一(yī)條 爲加強和規範全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有效保障公務活動,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貴州省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dà)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gōng)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實物(wù)保障用車、離退休幹部管理機構服務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
  
  機要通信用車是指用于傳遞、運送機要文件和涉密載體的機動車輛。
  
  應急保障用車是指用于處理突發事件、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緊急公務的機動車輛。
  
  實物(wù)保障用車是指用于定向保障部分(fēn)特定崗位的機動車輛。
  
  離退休幹部管理機構服務用車是指用于保障離退休幹部參加公務活動、學習等的機動車輛。
  
  執法執勤用車是指中(zhōng)央批準的執法執勤部門(系統)用于一(yī)線執法執勤公務的機動車輛。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用于執行特殊工(gōng)作任務的機動車輛。

  第四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遵循統一(yī)管理、定向保障、經濟适用、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統一(yī)制度規範、分(fēn)級分(fēn)類管理。縣級及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爲本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gōng)作,實行統一(yī)編制、統一(yī)标準、統一(yī)購置經費、統一(yī)采購配備、統一(yī)處置管理,指導監督下(xià)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gōng)作。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的權屬單位,負責本單位公務用車的日常管理和運行維護等工(gōng)作。
  
  第二章  編制和标準管理

  第六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工(gōng)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省級機關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實物(wù)保障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編制由省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依照《貴州省省級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等相關規定确定。
  
  市(州)級以下(xià)機關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實物(wù)保障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編制由市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依據《貴州省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等規定确定,市(州)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對本地區車輛編制總數統籌管理,科學劃分(fēn)車輛用途,合理分(fēn)配。
  
  執法執勤用車編制由财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分(fēn)别按照一(yī)般執法執勤用車編制和執法執勤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兩部分(fēn)核定,并送同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備案。
  
  離退休幹部管理機構服務用車編制由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标準核定。
  
  各級新成立單位或機構,需新增車輛編制的,由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财政部門在本級保留車輛總編制數内調劑解決。
  
  第七條 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xià)标準:
  
  (一(yī))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内、排氣量1.6升(含)以下(xià)的轎車或者其他小(xiǎo)型客車。
  
  (二)實物(wù)保障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内、排氣量1.8升(含)以下(xià)的轎車或者其他小(xiǎo)型客車。

  (三)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内、排氣量1.8升(含)以下(xià)的轎車或者其他小(xiǎo)型客車。确因情況特殊,可以适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内、排氣量3.0升(含)以下(xià)的其他小(xiǎo)型客車、中(zhōng)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内的大(dà)型客車。

  (四)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内、排氣量1.6升(含)以下(xià)的轎車或者其他小(xiǎo)型客車,因工(gōng)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内、排氣量1.8升(含)以下(xià)的轎車或者其他小(xiǎo)型客車。确因情況特殊,可以适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内、排氣量3.0升(含)以下(xià)的其他小(xiǎo)型客車、中(zhōng)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内的大(dà)型客車。

  (五)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标準由有關部門會同财政部門按照保障工(gōng)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确定。

  (六)黨政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産汽車,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dà)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上述配備标準應當根據公務保障需要、汽車行業技術發展、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适時調整。

  第八條 嚴格控制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範圍、編制和标準。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定在一(yī)線執法執勤崗位。

  第三章  配備和經費管理

  第九條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标準和現狀,編制本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

  第十條 各級财政部門根據本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安排購置經費,列入同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預算。

  第十一(yī)條 各級财政部門會同本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分(fēn)類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标準,統籌安排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本級黨政機關部門預算。

  第十二條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統一(yī)組織實施本級公務用車集中(zhōng)采購。

  第十三條 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将集中(zhōng)采購的公務用車按照配備更新計劃進行分(fēn)配。

  第十四條 黨政機關确因工(gōng)作需要超出規定标準配備公務用車的,省級黨政機關由用車部門提出申請,報省機關事務局批準。市(州)級以下(xià)黨政機關由市(州)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省機關事務局批準。

  第十五條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确因工(gōng)作需要,按程序報批後,可适當配備25萬元以内,排氣量3.0升(含)以下(xià)的國産越野車。配備的越野車應當實行集中(zhōng)管理,不得作爲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黨政機關配備越野車的,省級機關由用車單位提出申請,報省機關事務局批準;市級機關由用車單位提出申請,經市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機關事務局批準;縣級及以下(xià)黨政機關由用車單位提出申請,經本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審核後由市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轉報省機關事務局批準。

  黨政機關配備價格25萬元以上,排氣量3.0升(含)以上越野車的,按照超标車報批程序審批。

  第四章  使用和處置管理

  第十六條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yòu)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第十七條 黨政機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平台化管理。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積極搭建跨部門車輛綜合保障服務平台,推進公務用車集中(zhōng)統一(yī)管理。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等特殊需要的車輛以及必須配備到部門的車輛外(wài),其他車輛包括執法執勤車輛全部納入平台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統籌調度、高效使用,鼓勵通過社會化專業機構提高平台管理運行效率。
  
  第十八條 黨政機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标識化管理。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gōng)作用車外(wài),全省公務用車采用統一(yī)标識樣式,實行統一(yī)編号管理。公務用車标識化工(gōng)作由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相關工(gōng)作經費按照規定納入各級财政預算。

  執法執勤用車标識化工(gōng)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黨政機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信息化管理。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要切實提高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構建公務用車全生(shēng)命周期信息化管理新模式。

  省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統一(yī)開發建設全省公務用車管理信息系統。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要按照統一(yī)标準、統一(yī)部署、分(fēn)類管理、分(fēn)級實施的要求,做好本級公務用車信息管理系統聯網建設和對接應用工(gōng)作,并爲紀檢監察機關預留接口,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特殊需要的車輛外(wài),其餘公務用車全部加裝衛星定位系統,納入公務用車信息管理系統監管,實現資源共享和信息互聯互通,确保省、市、縣、鄉四級信息有效傳輸,相關費用納入同級财政預算。

  第二十條 黨政機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使用制度化管理。建立管理台賬,加強相關證照檔案的保存和管理,加強監督,降低運行成本。

  各級黨政機關應将公務用車使用時間、使用人、事由、地點、裏程、油耗、費用等信息錄入公務用車管理信息系統,并定期将車輛使用、費用等信息進行公示,接受監督。嚴格執行公務用車回單位或者其他指定地點停放(fàng)制度,節假日期間除工(gōng)作需要外(wài)應當封存停駛。

  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要制定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等相關制度規範,并加強管理和指導。推行公務用車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和年度績效評價制度。

  第二十一(yī)條 黨政機關應當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工(gōng)作人員到外(wài)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wài),應當乘用公共交通工(gōng)具。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用車主要通過社會租賃等方式解決。采取社會化租賃方式的,要完善内控制度,納入公務用車管理信息系統監管。

  第二十二條 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公務用車按照規定更新後,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組織采取拍賣、廠家回收、報廢等方式規範處置舊車。處置收入按照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規定上繳财政。

  第五章  注冊登記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級及以上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規範公務用車控購管理,按規定進行審核批準。

  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公務用車注冊登記管理工(gōng)作,嚴格審核車輛控購相關手續,未經核批的車輛,不得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手續。加強公務用車号牌管理,不得将其他車輛編入公務用車号段。

  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gōng)作用車外(wài),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産權注冊登記所有人應當爲本機關法人,不得将公務用車登記在下(xià)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xi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公務用車号牌管理,不得将其他車輛編入公務用車号段。

  第六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四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各市(州)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彙總本地區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省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彙總全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五條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将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和經費預算執行等情況納入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内部審計、政務公開和政務誠信建設範圍,接受社會監督。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通報或者公示相關情況。

  财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并将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與公務用車主管部門交換公務用車注冊登記信息、使用狀态等情況。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群衆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公務用車管理問題線索,嚴肅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第二十六條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yī))違規核定公務用車編制的;

  (二)違規審批超編制、超标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三)違規審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務用車的;

  (四)違規安排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規定履行管理監督職責行爲的。

  第二十七條黨政機關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yī))超編制、超标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二)違反規定将公務用車登記在下(xià)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xià)的;
  
  (三)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yòu)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
  
  (四)換用、借用、占用下(xià)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的;

  (六)爲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内飾的;

  (七)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zhōng)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爲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

  (八)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

  (九)爲不符合規定車輛進行注冊(變更)登記的;

  (十)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爲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小(xiǎo)型客車、中(zhōng)型客車、大(dà)型客車等,依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标準GA802-2014《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界定。

  第二十九條各市(州)、貴安新區以及省級黨政機關各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由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各民主黨派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适用本辦法。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按照本辦法的原則管理。

  第三十一(yī)條本辦法自2018年 3月9日起施行。中(zhōng)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5年12月16日印發的《貴州省省級黨政機關參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yī)緻的,以本辦法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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