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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安全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 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 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
  教政法〔2019〕11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新疆生(shēng)産建設兵團教育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shēng)産建設兵團分(fēn)院、新疆生(shēng)産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爲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大(dà)會精神,完善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機制,形成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多元參與、部門協作的工(gōng)作格局,爲學校(含幼兒園)辦學安全托底,解決學校後顧之憂,維護老師和學校應有的尊嚴,保護學生(shēng)生(shēng)命安全,根據教育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中(zhōng)小(xiǎo)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現提出如下(xià)意見。

  一(yī)、健全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置機制

  1.着重加強學校安全事故預防。各級教育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學校安全工(gōng)作的督導、檢查,會同、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學校校舍、場地、消防、食品安全和傳染病防控等事項的監管,指導學校完善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完善學校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責任體系,健全問責機制。各級各類學校要樹立預防爲先的理念,落實安全标準,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風險排查和防範機制,壓實安全責任,加強學生(shēng)的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生(shēng)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并嚴格執行學校教職工(gōng)聘用資質檢查制度,從源頭上預防和消除安全風險,杜絕責任事故。健全學校安全隐患投訴機制,對學生(shēng)、家長和相關方面就學校安全存在問題的投訴、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辦理回複。

  2.規範學校安全事故處置程序。各級教育部門要指導、監督學校健全安全事故處置機制,制定處置預案、明确牽頭部門、規範處置程序,完善報告制度,提高工(gōng)作規範化、科學化、專業化水平。安全事故發生(shēng)後,學校應當立即啓動預案,及時開展救助。發生(shēng)重大(dà)事故,要建立由學校主要負責人牽頭的處置機制,必要時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學校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牽頭處理。學校應當建立便捷的溝通渠道,及時通知(zhī)受傷害者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告知(zhī)事故糾紛處理的途徑、程序和相關規定,主動協調,積極引導以法治方式處置糾紛。學校要關心受傷害者,保障受傷害者及其監護人、近親屬的知(zhī)情權和依法合理表達訴求的權利。

  3.健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的法律服務機制。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組織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爲符合條件的學校安全事故受傷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指導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爲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指導律師做好代理服務工(gōng)作,引導當事人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合理提出訴求。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學生(shēng)權益法律保護中(zhōng)心,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聘請法律專業服務機構或人員,爲學生(shēng)提供法律服務。糾紛處理過程中(zhōng),需要鑒定以明确責任的,由雙方共同委托或者經當事人申請,由主持調解的機構、組織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4.形成多元化的學校安全事故損害賠償機制。學校或者學校舉辦者應按規定投保校方責任險,有條件的可以購買校方無過失責任險和食品安全、校外(wài)實習、體育運動傷害等領域的責任保險。要通過财政補貼、家長分(fēn)擔等多種渠道籌措經費,推動設立學校安全綜合險,加大(dà)保障力度。要增強師生(shēng)和家長的保險意識,引導家長爲學生(shēng)購買人身保險,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予以補貼。學校可以引導、利用社會捐贈資金等設置安全風險基金或者學生(shēng)救助基金,健全救助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學校安全賠償準備基金,或者開展互助計劃,健全學校安全事故賠償機制。

  二、依法處理學校安全事故糾紛

  5.健全學校安全事故糾紛協商(shāng)機制。學校安全事故責任明确、各方無重大(dà)分(fēn)歧或異議的,可以協商(shāng)解決。協商(shāng)解決糾紛應當堅持自願、合法、平等的原則,尊重客觀事實、注重人文關懷,文明、理性表達意見和訴求。學校應當指定、委托協商(shāng)代表,或者由法治副校長、學校法律顧問等專業人員主持或參與協商(shāng)。協商(shāng)一(yī)般應在配置錄音、錄像、安保等條件的場所進行。受傷害者親屬人數較多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shāng),代表人數一(yī)般不超過5人并相對固定。雙方經協商(shāng)達成一(yī)緻的,應當簽署書面協議。推動學校建立專業化的安全事故處理委員會,統籌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置。

  6.建立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調解制度。教育部門應當會同司法行政機關推進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調解組織建設,聘任人大(dà)代表、政協委員、法治副校長、教育和法律工(gōng)作者等具備相應專業知(zhī)識或能力的人員參與調解。建立由教育、法律、醫療、保險、心理、社會工(gōng)作等方面專業人員組成的專家咨詢庫,爲調解工(gōng)作提供支持和服務。市縣兩級行政區域内可根據需要設立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對學校難于自行協商(shāng)或者協商(shāng)不成的安全事故糾紛實現能調盡調。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教育部門、人民法院加強對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幫助完善受理、調解、回訪、反饋等各項工(gōng)作制度,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和業務培訓,确保調解依法、規範、公正、有效進行。地方教育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直接組織行政調解。區域内的高等學校可以加強合作,聯合建立事故糾紛調處機制。

  7.依法裁判學校安全事故侵權責任。人民法院對起訴的學校安全事故侵權賠償案件應當及時立案受理,積極開展訴訟調解,對調解不成的,要按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參照《學生(shēng)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規章,明确劃分(fēn)責任,及時依法判決;對學校已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職責,行爲無過錯的,應當依法裁判學校不承擔責任。訴訟調解、裁判過程中(zhōng),要切實保護雙方權利,杜絕片面加重學校賠償責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等方式,加強審判指導。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zhōng)應當加強法律宣傳教育,并做好判後釋疑工(gōng)作。

  8.杜絕不顧法律原則的“花錢買平安”。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處理過程中(zhōng),要堅守法律底線,根據事故客觀事實和法律法規規定,明确各方責任。責任認定前,學校不得賠錢息事。經認定,學校确有責任的,要積極主動、按标準依法确定賠償金額,給予損害賠償,不得推诿塞責、拖延不辦。學校負責人或者直接管理者有責任的,學校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處理、嚴肅問責。學校無責任的,要澄清事實、及時說明。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糾紛處理。堅決避免超越法定責任邊界,片面加重學校負擔、“花錢買平安”,堅決杜絕“大(dà)鬧大(dà)賠”“小(xiǎo)鬧小(xiǎo)賠”。原則上,公辦中(zhōng)小(xiǎo)學、幼兒園人身傷害事故糾紛涉及賠償金額請求較大(dà)的,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等方式解決。各地可以根據實際,規定公辦中(zhōng)小(xiǎo)學校、幼兒園協商(shāng)賠償的限額。

  三、及時處置、依法打擊“校鬧”行爲

  9.及時制止“校鬧”行爲。學校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zhōng),如發生(shēng)家屬及其他校外(wài)人員實施圍堵學校、在校園内非法聚集、聚衆鬧事等擾亂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秩序,侵犯學校和師生(shēng)合法權益等“校鬧”行爲的,學校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提供當事方人數、具體行爲、有無人員受傷等現場情況,并保護好現場,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取證等工(gōng)作。公安機關到達前,學校保衛部門可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關人員進入教育教學區域,防止其幹擾教育教學活動。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維持現場秩序,控制事态,協助有關部門進行疏導勸阻,防止事态擴大(dà)。對現場發生(shēng)的違法犯罪行爲,要堅決果斷制止,對涉嫌違法犯罪人員依法查處。

  10.依法懲處“校鬧”人員。實施下(xià)列“校鬧”行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1)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财物(wù)的;(2)侵占、毀損學校房屋、設施設備的;(3)在學校設置障礙、貼報噴字、拉挂橫幅、燃放(fàng)鞭炮、播放(fàng)哀樂、擺放(fàng)花圈、潑灑污物(wù)、斷水斷電、堵塞大(dà)門、圍堵辦公場所和道路的;(4)在學校等公共場所停放(fàng)屍體的;(5)以不準離開工(gōng)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學校教職工(gōng)、學生(shēng)人身自由的;(6)跟蹤、糾纏學校相關負責人,侮辱、恐吓教職工(gōng)、學生(shēng)的;(7)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wù)品和管制器具進入學校的;(8)其他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産權益的行爲。“校鬧”行爲造成學校、教職工(gōng)、學生(shēng)财産損失或人身傷害,被侵權人依法追究“校鬧”人員侵權責任的,應當予以支持。同時,可以通過聯合懲戒機制,對實施“校鬧”、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的人員實施懲戒。

  11.嚴厲打擊涉及“校鬧”的犯罪行爲。實施“校鬧”行爲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意毀壞财物(wù)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和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要依法及時立案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證據,确保偵查質量。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依法批捕、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準确定罪量刑。對故意擴大(dà)事态,教唆他人實施針對學校和教職工(gōng)、學生(shēng)的違法犯罪行爲,或者以受他人委托處理糾紛爲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爲的,依法從嚴懲處。

  師生(shēng)、家長或者校外(wài)人員因其他原因在校内非法聚集、遊行或者實施其他影響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行爲的,參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置。

  四、建立多部門協調配合工(gōng)作機制

  12.加強學校及周邊安全風險防控。各地要加強校園周邊綜合治理,在城鎮幼兒園、中(zhōng)小(xiǎo)學周邊全面實行學生(shēng)安全區域制度。教育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指導學校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應對機制和警校聯動聯防聯控機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現場處置能力。公安機關要加強校園及周邊警務室建設,加強校園周邊巡邏防控,及時受理報警求助。

  13.有效應對涉及學校安全事故糾紛的輿情。學校要做好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工(gōng)作,按照規定主動、适時公布或者通報事故信息;在處置預案中(zhōng)明确接待媒體、應對輿情的部門和人員,增強輿情應對的意識和能力。對惡意炒作、報道嚴重失實的,學校要及時發聲、澄清事實。對有較大(dà)影響的安全事故事件,屬地教育部門應在黨委、政府統一(yī)領導下(xià),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輿情引導工(gōng)作。對于虛假報道引起社會不良影響的,學校應當向有關部門反映或提起訴訟,追究其侵權責任。

  14.營造依法解決學校安全事故糾紛的社會氛圍。推動學校安全法律制度建設,鼓勵各地制定或修改、完善學校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司法行政機關要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衆的法治意識,培養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推動形成依法理性解決學校安全事故糾紛的共識。要通過家長學校、家長委員會等多種方式拓寬學生(shēng)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參與學校管理和監督的渠道,加強對學生(shēng)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法治宣傳,形成和諧家校關系。學校要切實樹立依法治校、依法辦學理念,通過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糾紛,不得爲防止發生(shēng)安全事故而限制或取消正常的課間活動、體育活動和其他社會實踐活動。

  15.建立學校安全工(gōng)作部門協調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深刻認識保障學校安全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與協調配合,形成工(gōng)作合力。地方教育部門應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等工(gōng)作制度,定期互通信息,及時研究解決問題,共同維護學校安全,切實爲學校辦學安全托底,解除學校後顧之憂,保障學校安心辦學、靜心育人。

  各地可以結合實際,制定貫徹實施本意見的具體辦法。

  教育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19年6月25日


      來源:國務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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