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進一(yī)步加強社區矯正工(gōng)作銜接配合,确保社區矯正依法适用、規範運行,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工(gōng)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yī)、加強社區矯正适用前的銜接配合管理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對拟适用或者提請适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托其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評估。對罪犯提請假釋的,應當委托其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評估。對拟适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或者罪犯,裁定或者決定機關應當核實其居住地。
委托調查評估時,委托機關應當發出調查評估委托函,并附下(xià)列材料:
(1)人民法院委托時,應當附帶起訴書或者自訴狀;
(2)人民檢察院委托時,應當附帶起訴意見書;
(3)看守所、監獄委托時,應當附帶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zhī)書、減刑裁定書複印件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間表現情況材料。
2.調查評估委托函應當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及其家屬等有關人員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案由以及委托機關的聯系人、聯系方式等内容。
調查評估委托函不得通過案件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轉交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3.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調查評估委托函及所附材料之日起10個工(gōng)作日内完成調查評估,提交評估意見。對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5個工(gōng)作日内完成調查評估,提交評估意見。評估意見同時抄送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
需要延長調查評估時限的,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與委托機關協商(shāng),并在協商(shāng)确定的期限内完成調查評估。
調查評估意見應當客觀公正反映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适用社區矯正對其所居住社區的影響。委托機關應當認真審查調查評估意見,作爲依法适用或者提請适用社區矯正的參考。
4.人民法院在作出暫予監外(wài)執行決定前征求人民檢察院意見時,應當附罪犯的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shēng)活不能自理的鑒别意見等有關材料。
二、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交付接收的銜接配合管理
5.對于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人民法院、看守所、監獄應當書面告知(zhī)其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的時間期限以及逾期報到的後果,并在規定期限内将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時抄送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社區服刑人員前來報到時,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未收到法律文書或者法律文書不齊全,可以先記錄在案,并通知(zhī)人民法院、監獄或者看守所在5日内送達或者補齊法律文書。
6.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wài)執行或者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批準暫予監外(wài)執行的,交付時應當将罪犯的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shēng)活不能自理的鑒别意見等有關材料複印件一(yī)并送達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7.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社區服刑人員交付接收工(gōng)作中(zhōng)銜接脫節,或者社區服刑人員逃避監管、未按規定時間期限報到,造成沒有及時執行社區矯正的,屬于漏管。
8.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發現社區服刑人員漏管,應當及時組織查找,并由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通知(zhī)有關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
社區服刑人員逃避監管、不按規定時間期限報到導緻漏管的,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警告;符合收監執行條件的,依法提出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對暫予監外(wài)執行收監執行的建議。
9.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社區矯正交付接收中(zhōng)有關機關履職情況的監督,發現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1)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未依法送達交付執行法律文書,或者未向社區服刑人員履行法定告知(zhī)義務;
(2)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應當接收社區服刑人員而未接收;
(3)社區服刑人員未在規定時間期限報到,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未及時組織查找;
(4)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wài)執行,未通知(zhī)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與有關公安機關,緻使未辦理交接手續;
(5)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批準罪犯暫予監外(wài)執行,罪犯服刑的看守所、監獄未按規定與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辦理交接手續;
(6)其他未履行法定交付接收職責的情形。
三、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監督管理的銜接配合
10.社區服刑人員在社區矯正期間脫離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管理下(xià)落不明,或者雖能查找到其下(xià)落但拒絕接受監督管理的,屬于脫管。
11.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發現社區服刑人員脫管,應當及時采取聯系本人、其家屬親友,走訪有關單位和人員等方式組織追查,做好記錄,并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視情形依法給予警告、提請治安管理處罰、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對暫予監外(wài)執行的提請收監執行。
12.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社區矯正監督管理活動的監督,發現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1)社區服刑人員報到後,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未向社區服刑人員履行法定告知(zhī)義務,緻使其未按照有關規定接受監督管理;
(2)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違反規定批準社區服刑人員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準社區服刑人員進入特定區域或者場所;
(3)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違反社區矯正規定的社區服刑人員,未依法給予警告、提請治安管理處罰;
(4)其他未履行法定監督管理職責的情形。
13.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健全完善聯席會議制度、情況通報制度,每月通報核對社區服刑人員人數變動、漏管脫管等數據信息,及時協調解決工(gōng)作中(zhōng)出現的問題。
14.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完善社區服刑人員的信息交換平台,推動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互聯互通,利用網絡及時準确傳輸交換有關法律文書,根據需要查詢社區服刑人員脫管漏管、被治安管理處罰、犯罪等情況,共享社區矯正工(gōng)作動态信息,實現網上辦案、網上監管、網上監督。對社區服刑人員采用電子定位方式實施監督,應當采用相應技術,防止發生(shēng)人機分(fēn)離,提高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15.社區服刑人員被依法決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等或者因涉嫌犯新罪、發現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決定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内将有關情況通知(zhī)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
四、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收監執行的銜接配合管理
16.社區服刑人員符合收監執行條件的,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按照規定,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送達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建議書或者對暫予監外(wài)執行的收監執行建議書并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定或者決定,并将法律文書送達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時抄送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17.社區服刑人員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被依法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暫予監外(wài)執行被決定收監執行的,應當本着就近、便利、安全的原則,送交其居住地所屬的省(區、市)的看守所、監獄執行刑罰。
18.社區服刑人員被裁定撤銷緩刑的,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看守所、監獄移交撤銷緩刑裁定書和執行通知(zhī)書、撤銷緩刑建議書以及原判決書、裁定書和執行通知(zhī)書、起訴書副本、結案登記表以及社區矯正期間表現情況等文書材料。
社區服刑人員被裁定撤銷假釋的,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看守所、監獄移交撤銷假釋裁定書和執行通知(zhī)書,撤銷假釋建議書、社區矯正期間表現情況材料,原判決書、裁定書和執行通知(zhī)書、起訴書副本、結案登記表複印件等文書材料。罪犯收監後,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通知(zhī)罪犯原服刑看守所、監獄将罪犯假釋前的檔案材料移交撤銷假釋後的服刑看守所、監獄。
暫予監外(wài)執行社區服刑人員被人民法院決定收監執行的,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看守所、監獄移交收監執行決定書和執行通知(zhī)書以及原判決書、裁定書和執行通知(zhī)書、起訴書副本、結案登記表、社區矯正期間表現等文書材料。
暫予監外(wài)執行社區服刑人員被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決定收監執行的,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看守所、監獄移交社區服刑人員在接受矯正期間的表現情況等文書材料。
19.撤銷緩刑、撤銷假釋裁定書或者對暫予監外(wài)執行罪犯收監執行決定書應當在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教育場所公示。屬于未成年或者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xià)刑罰的社區服刑人員除外(wài)。
20.被裁定、決定收監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在逃的,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的裁定、決定後,立即通知(zhī)居住地縣級公安機關,由其負責實施追捕。
撤銷緩刑、撤銷假釋裁定書和對暫予監外(wài)執行罪犯收監執行決定書,可以作爲公安機關網上追逃依據。公安機關根據案情決定是否實施網上追逃。
21.社區服刑人員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處罰或者強制措施期間,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依法作出對其撤銷緩刑、撤銷假釋的裁定或者收監執行決定的,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将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的裁定書、決定書送交作出上述決定的機關,由有關部門依法收監執行刑罰。
22.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社區矯正收監執行活動的監督,發現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1)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未依法向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提出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建議或者對暫予監外(wài)執行的收監執行建議;
(2)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未依法作出裁定、決定,或者未依法送達;
(3)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未依法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監獄,或者未依法移交被收監執行罪犯的文書材料;
(4)看守所、監獄未依法收監執行;
(5)公安機關未依法協助送交收監執行罪犯,或者未依法對在逃的收監執行罪犯實施追捕;
(6)其他違反收監執行規定的情形。
23.對社區服刑人員實行社區矯正,本意見未明确的程序和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shēng)計生(shēng)委《暫予監外(wài)執行規定》等執行。
24.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中(zhōng)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