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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nán):涉及“電單俠”上牌!海南(nán)拟出台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征求你的意見

  
  
  爲了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1月9日,海南(nán)省司法廳發布公告,公開向廣大(dà)群衆對《海南(nán)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征求意見,群衆可通過寄送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等三種方式提出。

  銷售:實行強制性産品認證,并提出五年過渡期管理制度

  草案送審稿中(zhōng)對于電動自行車的銷售管理進行明确規定。電動自行車生(shēng)産者、銷售者和進口商(shāng)應當委托經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對其生(shēng)産、銷售或者進口的電動自行車進行強制性産品認證,并及時将已獲得強制性産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品牌型号、認定證書和産品合格證等有關内容的數據信息上傳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數據系統。

  市民可以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社會公開電動自行車獲得強制性産品認證相關信息的進行查詢,而未獲得強制性産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不得銷售。除此之外(wài),對于生(shēng)産、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标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責令停止生(shēng)産、銷售,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處違法生(shēng)産、銷售貨值金額一(yī)倍以上三倍以下(xià)的罰款。

  而對于在本條例實施前已經購買的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标準的電動自行車,草案送審稿提出實施過渡期臨時号牌管理,過渡期最長爲五年。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标準的電動自行車過渡期滿後仍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

  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當場登記上牌

  草案送審稿中(zhōng)明确規定,對申請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查驗車輛和相關資料,核實所有人身份證明、電動自行車來曆證明、車輛産品合格證、保險憑證或進口憑證等材料。符合電動自行車強制性國家标準,且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場登記并發放(fàng)電動自行車号牌、行駛證;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yī)次性告知(zhī)需要補正的全部内容。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此外(wài),草案送審稿中(zhōng)也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發展情況,可以采取相應措施科學合理控制電動自行車保有量。

  上路:最高限速不得超過十五公裏,最低駕駛年齡應滿十六周歲

  草案送審稿中(zhōng)要求,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十六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隻能搭載一(yī)名十六周歲以下(xià)的未成年人。同時,要求電動自行車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裏。

  而對于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wài)賣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shēng)産的企業,需要爲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配備安全頭盔,購買第三者責任險、駕乘人員人身意外(wài)傷害險等相應的保險

  處罰:“套牌”“酒駕”電動自行車,明确處罰标準

  電動自行車違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車人依法予以處罰。對于使用買賣、僞造、變造的号牌、行駛證,或者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号牌、行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處二百元罰款,并收繳号牌、行駛證。對于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處五十元罰款。

  此外(wài),對于被查扣車輛,車輛所有人、駕駛人三十日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通知(zhī)并公告三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海南(nán)省司法廳表示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

  2021年2月9日前

  通過以下(xià)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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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通過信函方式将修改意見寄送:中(zhōng)共海南(nán)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辦公室秘書處(海口市瓊山區鳳翔東路338号省司法廳辦公樓812室,郵編:571100,信封上注明“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

  2.通過電子郵件将修改意見發至:kabzx@126.com;

  3.通過傳真将修改意見發至:0898-65912776。

  來源:海南(nán)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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