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地方中央垂直管理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中车改办〔2015〕84号)、《关于地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与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车改办〔2015〕1号)、《关于中央垂直管理单位车改方案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行〔2015〕186号)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我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函》(京政函〔2015〕106号)等文件,制定本审核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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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管理

中(zhōng)央在京垂管單位公車改革實施方案審核指南(nán)

來源: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财政部


  爲做好中(zhōng)央在京二級及以下(xià)有關預算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審核工(gōng)作,統一(yī)審核标準,規範審核流程,提高審核效率,根據《關于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中(zhōng)辦發〔2014〕40号)、《中(zhōng)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中(zhōng)辦發〔2014〕41号)、《關于印發<驻地方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zhī)》(中(zhōng)車改辦〔2015〕84号)、《關于地方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制定與報送有關事項的通知(zhī)》(中(zhōng)車改辦〔2015〕1号)、《關于中(zhōng)央垂直管理單位車改方案審核審批有關問題的通知(zhī)》(财辦行〔2015〕186号)以及《北(běi)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報送我(wǒ)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的函》(京政函〔2015〕106号)等文件,制定本審核指南(nán)。

  一(yī)、适用範圍

  中(zhōng)央在京二級及以下(xià)行政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統稱爲“在京參改垂管單位”)。

  對部分(fēn)與二級預算單位不在同一(yī)區(縣)的直屬派出機構,可按照屬地化原則,執行駐在地車改政策,視同三級預算單位。在二級預算單位公車改革實施方案(簡稱車改方案)未獲批準前,三級及以下(xià)垂管單位車改方案暫不批複,重點做好方案的預審工(gōng)作。

  北(běi)京專員辦負責審核二級預算單位車改方案。三級及以下(xià)預算單位車改方案原則上由二級預算單位制定總體審核方案,确定本系統三級及以下(xià)預算單位車改方案的總體原則,報北(běi)京專員辦審批通過後,由二級預算單位按照總體審核方案逐家批複三級預算單位的車改方案,并将具體審核情況逐家彙總報北(běi)京專員辦備案。

  二、申報資料

  申報單位需提供以下(xià)審核資料:

  (一(yī))車改方案

  根據中(zhōng)車改辦〔2015〕84号和京政函〔2015〕106号文件制定的車改方案,車改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參改人員範圍、公務交通補貼标準和預算、車輛保留和取消情況、節支率測算情況、司勤人員情況及安置方案、車輛停駛和封存計劃、組織實施情況等。

  對于現有車輛情況、拟保留車輛編制申請和拟上交車輛手續情況等信息,由申報單位根據車改文件和主管部門要求分(fēn)别填報中(zhōng)車改辦〔2015〕84号文件所附附表1《現有車輛信息統計表》、附表2《保留車輛編制申請表》和附表3《拟上交車輛手續情況表》三張表格。對于司勤人員安置情況,由申報單位填報附表4《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司勤人員安置情況彙總表》。前述四張附表随同方案一(yī)起申報。

  (二)相關資料

  1.參改人員。需提供單位人員編制核定文件、人事部門出具的參改人員名單等。人事部門出具的參改人員名單應包括人員姓名、身份性質、職級、所在部門、所屬單位性質等具體信息,按職級分(fēn)類統計。涉及國家安全、偵察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部門、特殊單位,按照有關保密要求處理。

  2.公務交通補貼預算。參改單位根據規定的補貼标準、人員範圍等要素,在“方案”中(zhōng)詳細說明測算情況。實行公務交通補貼單位統籌的,應明确統籌比例和公務交通補貼統籌資金管理原則。

  3.參改車輛。需提供參改車輛原核編文件、車輛購置預算批複文件、車輛購置原值入賬憑證及發票(piào)、機動車行駛證及産權登記證複印件等相關資料。

  公安、法院、檢察院等17個執法執勤部門以外(wài)單位,因工(gōng)作需要,确需保留長期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用于執行特殊任務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指非執法執勤用車中(zhōng)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由參改單位提出申請,附購置車輛預算批複文件以及長期固定裝載的特殊專業技術設備明細清單。

  17個執法執勤部門以内單位,對保留和取消執法執勤用車中(zhōng)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一(yī)般執法執勤用車情況要進行說明,并詳細說明保留車輛的計算過程。附執法執勤用車原核編文件,其中(zhōng)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需附長期固定裝載的特殊專業技術設備明細清單。

  4.節支率測算。計算節支率時,涉及改革前支出、改革後支出的相關數據所對應的報表、賬頁、憑證等複印件;費用支出科目較分(fēn)散的,還需提供測算表格和說明材料。

  5.司勤人員安置。參改單位在“方案”中(zhōng)詳細說明司勤人員總人數及編制情況(總編制數、在編人數、空編人數);司勤人員用工(gōng)情況(在冊正式人員、自聘人員、勞務派遣人員等人數);司勤人員合同簽訂情況(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等人數)。參改單位需提供司勤人員情況統計表,該表由參改單位根據主管部門布置情況填報中(zhōng)車改辦〔2015〕84号文件附表4《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司勤人員安置情況彙總表》,并附正式在冊司勤人員編制文件、相關合同協議、人事部門簽章的安置人員原工(gōng)資薪金水平等證明材料。

  6.車輛停駛封存。需提供上級主管部門關于本單位車輛封存時間和有關情況的驗收證明;主管部門不出具證明材料的,由申報單位提供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備封車情況的文件。

  7.其他資料。根據審核工(gōng)作需要,要求申報單位補充提供的有關資料。

  三、審核原則和内容

  (一(yī))審核原則

  從嚴從緊、應改盡改、改革與保障并重、改革後實現節支。

  (二)審核内容

  1.參改人員範圍審核

  參改人員範圍應爲在編在崗司局級及以下(xià)人員。不得将在編不在崗,在崗不在編等不符合政策範圍人員計入發放(fàng)補貼人數。

  在編不在崗人員主要指長期病休、公派出國(境)、因私出國(境)陪伴等長期不在本單位工(gōng)作的編内人員。在崗不在編人員是指各類在本單位工(gōng)作,但不在本單位行政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編制内的人員,主要是各類借調人員。挂職(含異地交流,下(xià)同)和實習、鍛煉人員在何地參改原則上按工(gōng)資關系确定,并執行工(gōng)資發放(fàng)地補貼标準。未轉走工(gōng)資關系的外(wài)出挂職人員,如在外(wài)地擔任領導職務并配有車輛的,作爲參改人員申報,但暫不發放(fàng)公務交通補貼,待其專車取消後再按照規定發放(fàng)。

  公車改革方案應詳細說明人員情況,包括批複編制數、編制内實有人數、在編在崗人數、在編不在崗人數,分(fēn)職級統計在崗在編司局級及以下(xià)參改人員人數。參改人員和不參改的司局級領導幹部合計數不得突破财政統發工(gōng)資人數。

  人員統計截止日期按照參改單位出具的相關封車驗收證明确定。

  2.公務交通補貼審核

  公務交通補貼标準一(yī)律按照中(zhōng)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标準執行,即司局級每人每月1300元、處級每人每月800元、科級及以下(xià)每人每月500元。

  統籌公務交通補貼的,審核統籌比例是否按照北(běi)京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執行,即原則上不超過10%,并随方案報送本單位統籌資金管理辦法,确保資金使用公開透明。統籌比例和具體管理辦法由參改單位自行制定。

  核定領取公務交通補貼的參改人員職級以組織人事部門認定的崗位職務爲準。

  按照核定的公務交通補貼标準、各職級參改人數,測算各單位申報的公務交通補貼預算是否準确。

  3.司勤人員安置費用預算審核

  司勤人員安置方案是否符合北(běi)京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相關規定,司勤人員安置相關必要支出經費預算是否合理。結合規定申報的司勤人員情況、拟安置方式和去(qù)向等,重點關注提前離崗司勤人員和解聘人員安置費用預算的合規合理性。根據中(zhōng)央和國家機關公車改革情況,司勤人員安置費用主要是指少量合同制司勤人員合同解聘補償金。

  4.公車取消和保留車輛編制審核

  原則上取消參改機構範圍内一(yī)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yī)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

  審核申請保留和取消一(yī)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是否符合駐在地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規定,是否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公車保留數量和比例要本着改革與保障并重、改革後實現節支的原則。對于拟取消車輛,應注明停駛、封存、上交處置的時間安排。

  審核中(zhōng),各處室應統籌考慮預算單位職責職能和人員規模等因素核定保留公務用車的種類和數量。

  (1)機要通信車輛審核:提倡中(zhōng)央在京垂管單位加入北(běi)京市機要通信交換系統,按需時租并支付費用。不具備加入該系統條件的單位和根據本單位工(gōng)作需要須保留機要通信車輛的,原則上不超過2輛;

  (2)應急車輛審核:根據參改單位工(gōng)作性質、人員規模、有無應急事項等實際情況核定,原則上不超過2輛;

  因機要通信車輛和應急車輛可調劑使用,審核中(zhōng)應加以統籌考慮。

  (3)其他用車審核:鼓勵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車改,遵循自願原則,确因環境所限和工(gōng)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務用車的,以适當集中(zhōng)形式提供工(gōng)作用車實物(wù)保障,不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保留數量要在屬地化政策的基礎上從嚴掌握。

  離退休幹部管理機構工(gōng)作人員參加車改,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暫不納入改革範圍,保留時須不超過每40名離退休幹部(不包含工(gōng)勤人員)1輛服務用車的标準,據實核定,從嚴控制。

  (4)執法執勤用車審核:允許配備保留執法執勤用車的單位僅限于2011年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gōng)作中(zhōng)明确的17個部門(系統)的執法執勤單位。具體爲:國務院批準統一(yī)着裝執法的公安(含鐵路、民航等行業公安)、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含監獄、強制戒毒)、安全、稅務、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工(gōng)商(shāng)、食品藥品監督、紀檢監察、交通(海事)、海洋(海監)、農業(動植物(wù)檢疫、漁船檢驗、漁政漁港監管等)、林業(森(sēn)林資源監督檢查、野生(shēng)動植物(wù)進出口管理、林業病蟲害防治、林業種苗管理等)單位。涉及扣減公務交通補貼經費的,應對部門發放(fàng)公務交通補貼具體扣減方式的合理性、合規性進行審核。此前,未核定過執法執勤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的,原則上不予重新核定。二級及以下(xià)參改單位執法執勤用車的保留比例原則上分(fēn)别控制在50%和60%以内。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yī)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内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yī)律不得配備。17個部門以外(wài)的部門原則上不予核定綜合執法用車。

  (5)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審核:在上述17個部門(系統)之外(wài),因工(gōng)作需要,确需保留長期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用于執行特殊任務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可以根據北(běi)京市公車改革方案的規定,結合其編制核定情況,按照從嚴從緊,保障公務需要的原則予以核定。

  5.節支率測算審核

  爲實現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公務交通支出節約可控的目标,各地區改革總體方案中(zhōng)應詳細說明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節支率計算過程和相關基礎數據來源及口徑。節支率應按照中(zhōng)車改辦〔2015〕1号文件附件規定的公式計算,計算公式如下(xià):

  節支率=(1-改革後公務交通總支出/改革前公務交通總支出)*100%。

  (其中(zhōng):改革前公務交通總支出=涉改公務用車實際更新和新增購置費+涉改公務用車運行費+涉改司勤人員支出+已實行車改部門交通補貼+其他相關支出;改革後公務交通總支出=改革後公務交通補貼支出+保留涉改車輛的支出+保留涉改司勤人員的支出+其他相關支出。上述公式中(zhōng),改革後公務交通補貼支出=各層級參改人員發放(fàng)補貼總額-超比例執法執勤用車扣減補貼。保留涉改車輛的支出指涉改車輛改革後保留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執法執勤用車及其他車輛的運行費和平均年更新車輛的購置費。其他相關支出是指集體公務出行等與公務交通相關的其他直接支出。車改後,車輛更新統一(yī)按10年、單價18萬元測算。)

  上述公式中(zhōng),改革前的公務交通支出取2012—2014年的三年平均數;其中(zhōng)改革前更新和新增車輛購置費根據2012-2014年間實際購置車輛支出計算,三年期間均未購置新增車輛的,可按照該單位實有車輛原值的10%計算。

  此外(wài),改革後公務交通補貼支出計算僅限編制内實有人數,超編人員不得計算公務交通補貼支出。

  6.其他事項審核

  上述審核内容以外(wài)的事項,按前述文件要求開展審核。

  四、工(gōng)作要求

  (一(yī))抓緊審核工(gōng)作。審核人員接到車改方案等資料時應立即對資料完整性進行預審。預審發現資料不全的,應退回申報單位并當面一(yī)次性告知(zhī)申報單位所缺資料明細。對資料齊全的,原則上7個工(gōng)作日内出具審核意見、10個工(gōng)作日内出具審批意見。

  (二)嚴把政策關口。公務用車改革政策性強,審核人員應嚴格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和本審核指南(nán)要求開展審核工(gōng)作。對于政策依據不明确的事項應及時向處長報告,由處長召開會議集體研究審核意見。重大(dà)事項還應向分(fēn)管辦領導彙報,由辦領導召集會議研究審核意見。

  (三)加強溝通協調。各處室應在審核工(gōng)作中(zhōng)建立規範的内部運轉流程,并指定一(yī)名聯絡員具體負責協調溝通和彙總上報工(gōng)作。彙總審核報告由業務二處負責起草和上報。

  (四)規範審核意見。各處室要按照統一(yī)格式出具審核意見并填寫《審核意見表》,對于核減情況要在審核意見中(zhōng)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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